易勝華:不要以法律的名義流淚!――為“拒籤”的丈夫說句公道話

那一天上網瀏覽新聞,發生在北京某醫院的這一條“丈夫拒不簽字手術致妻子難產死亡”的新聞引起了我的注意。當時這一條新聞還是出現在不起眼的角落裡。本想寫點什麼東西,但因為父親生病住院需要照料,於是耽誤了幾天。等我重新上網的時候,發現各類媒體已經是鋪天蓋地的報道這起事件,新聞中那位丈夫“張六”被推到風口浪尖,成為眾矢之的。普羅百姓對這一起事件的興趣,已經超過了照片上的那一隻“華南虎”。

在新聞中,我們看到了熱心的醫生、冷漠的丈夫、悲慘死去的孕婦,似乎一切都是因這位丈夫的不可理喻而造成。新聞裡面說:“北京市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的醫生,流著眼淚遵守了法律。”到底是怎樣一條該死的法律規定,能讓咱們的白衣天使放棄救死扶傷的天職,流著眼淚去遵守呢?我們一定要問個究竟!

我找到了美國醫院協會1973年制定的《病人權利典章》,裡面規定“病人有權利在任何處置和/或治療前,獲知有關的詳情,在未經病人同意時,不可以妄予治療,除非在緊急情況中。”該典章是美國一家民間機構制訂的,對中國的醫院毫無疑問沒有約束力,更何況裡面還排除了“緊急情況”。1981年世界醫學聯盟在里斯本所作成的《病人權利宣言》中,也明確了病人有“自由選擇醫療方式的權利”和“自主決定的權利”。但這仍然不是一部對中國醫院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並且,宣言的目的主要在於明確病人享有的權利。

讓我們的醫生無奈、流淚的,應該是《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執業醫師法》第26條:“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醫院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的同意,並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的同意並簽字。”丫律師認為,北京某醫院的醫生錯誤地解讀了這兩條規定。因為這兩條規定與我們前面所引述的《病人權利典章》、《病人權利宣言》一脈相承,強調的是病人享有的知情權和同意權。那麼,病人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項權利是什麼?毋庸置疑,是生命健康權。其他的一切權利都是附著在這項權利基礎上的。

在病人本人或者家屬拒絕手術治療將會導致死亡的情形下,我們的醫院和醫生該怎麼做?這裡涉及到一個類似的命題:在病人選擇死亡的情形下,我們的醫院和醫生可以怎麼做?也就是一直爭論不休的“安樂死”的法律問題。這已經超越了法律的範圍,成為一個倫理道德命題。在世界範圍內,立法贊同安樂死的國家還是有限的。在我們國家,醫生是絕對不可以幫助處在痛苦下的病人死亡的。那麼,當病人或者其家屬選擇不配合治療,而這種行為必然導致死亡的後果發生,難道我們的法律會允許醫院或者醫生眼睜睜看著病人坐以待斃嗎?中國的法律是絕對不可能做出這樣違背倫理道德的規定的。

為了印證丫律師的觀點,我們可以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中找到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也就是說,在特定的緊急情況下,醫院可以採取緊急措施挽救垂危的患者生命,而且並不需要為之承擔法律責任。 丈夫張六的哭訴並非沒有道理,也不是推卸責任給醫院:“我就是不簽字,他們也可以做手術啊!”

回到案件本身,我們再來分析醫院為什麼非要病人家屬簽字,而這位丈夫到底是哪一根神經搭錯,居然如此不可理喻地拒絕簽字。

醫院方面要丈夫張六簽字的手術單,按照2002年8月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規範》將名稱確定為“手術同意書”,它還有其他一些名稱,如:手術告知書、手術協議書、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自願書,術前談話記錄等等,但其內容、性質和作用是一致的。手術同意書是醫患之間約定,由患者授權醫師實施手術,患者自願承擔手術風險的協議。這份“手術同意書”實質上是一份格式合同,包括了手術風險的告知事項以及患者同意手術等內容。

丫律師認為,患者既然來到醫院,無論是收費還是免費治療,在辦理入院或者掛號手續的那一刻開始,醫療服務合同已經成立,患者已經默示了接受醫院的任何治療方式,除非其明確表示反對。“手術同意書”中的“同意手術”這一內容,並沒有必要重新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舉例來說,服用或者注射藥物(如青黴素)對於病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但是我們並沒有在每一次服藥或者打針之前簽署什麼書面材料。而為什麼非要在手術之前籤一個“手術同意書”呢?這是因為手術對於人體造成的傷害更大,對於醫院和醫生而言風險更高。手術風險承擔是手術同意書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一旦手術失敗,醫院一方為了規避自身責任,“手術同意書”是最好的“免死金牌”!

也就是說,在實際的操作中,我們的醫院已經把法律賦予病人的有關權利轉化為保護自身不受法律追究的擋箭牌。在這起案件中,醫生也說得很直接:“如果這時候(剛剛住院的時候)手術,大概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可能可以救活母子兩人。”這裡面就有一個問題,還有百分之三四十的失敗可能呢?如果患者或家屬不簽字的話,誰來為這個失敗負責?在醫院看來,這個責任只能是患者或家屬來承擔,手術風險醫院是決不承擔的。所以,雙方就這樣一直僵持。

從病人及其家屬角度來看這份“手術同意書”。病人及家屬對於醫學知識當然是懵懂無知的,面對“手術同意書”羅列的不平等的手術風險承擔條款,誰敢輕易下筆簽字?在他們眼裡,這就是一份“生死狀”,一旦簽字,那就只能聽天由命,說理的地方都沒有了。剖腹產本不是一個很複雜的手術,當丈夫看見“手術同意書”上羅列的可能發生的風險,以他淺薄的醫學知識,能不緊張害怕嗎?他說的並非沒有道理:“我們是來看感冒的,不是來生孩子的,還有一個月才會生孩子。”一個到醫院來看感冒的病人,醫生突然說要把她送進手術室剖腹產,而且還說手術可能會發生如何如何的危險後果,換了丫律師,那一刻也是懵的。誰知道醫生說的是真是假,現在一個小感冒被醫院折騰成大毛病的事情還少嗎?還真像以前那樣醫生說什麼,病人就信什麼嗎?中國的老百姓經歷了這麼多,已經很難分辨真假了,只有“以不變應萬變”,管你怎麼說,我就是不聽、不信!那位丈夫當時神經完全處在高度緊張的狀態,對很多事情都採取懷疑的態度,連110的警察都被他懷疑,追問警察是哪個派出所的,說明當時他對周圍人群的極度不信任。這一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當局者迷。我相信那位丈夫當時如果知道妻子會難產而死,一定會毫不猶豫地簽字同意手術。只是處在那樣一種情勢之下,他無所適從。那麼,作為旁觀者的醫院以及醫院的上級主管部門,既然明白不實施手術的後果,為什麼非要一個醫學的“門外漢”對手術的後果承擔責任?人命關天,籤這個字到底有什麼意義?白衣天使們的冷漠和退縮,更讓我們為之心驚肉跳!不就是百分之三四十的手術失敗可能性嗎?如果這位丈夫本來就巴不得妻子不治身亡,那麼醫生們的退縮正好成全了他的心願!這就是所謂的“借刀殺人”了,或許今後會被用來作為一種新的犯罪手段呢?

所謂的“流著眼淚遵守法律”,在我看來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分明是自身的懦弱和膽怯,非要藉著法律的名義。正如西諺所云: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以行!

易勝華

2007-11-26 九江 福澤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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