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被吊銷證書,慶陽市“11·20”較大重傷害事故調查出臺

2019 年 11 月 20 日 10 時 06 分,慶陽聚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慶陽市西峰區悅湖公館項目 2#樓建築工地,

發生一起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在安裝過程中倒塌造成3人死亡的較大起重傷害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60 萬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塔機下回轉部分與塔身第八節標準節連接處8個螺栓只安裝了5個,東側 4個連接螺栓只有兩個螺栓有效連接, 西側1個連接螺栓無螺母、連接失效。同時, 頂升套架與迴轉機構下支座四角耳板未採用銷軸可靠連接。在此工況下,起重臂由南向西旋轉至 1#樓東南角處,受已建建築物外架影響無法通過(經事故現場實地測量,該塔機中心至已建建築物外架距離為 56.4m,實測塔吊起重臂最前端至塔吊中心點距離為 57.32m,因此塔吊回轉半徑大於工地現場實測距離 0.92m),受到外力作用(反向作用力),導致起重臂上仰,產生的傾覆力矩大於平衡力矩, 造成塔機上部整體向後翻轉傾覆。


項目監理工程師何xx,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在監理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

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規定,負責協調註冊機構吊銷其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終身不予註冊。

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工程部負責人、 悅湖公館項目甲方代表李XX,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陝西豪勝勞務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悅湖公館項目勞務工程承包人許xx,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全文


慶陽市西峰區“11·20”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報告


2019 年 11 月 20 日 10 時 06 分,慶陽聚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慶陽市西峰區悅湖公館項目 2#樓建築工地,發生一起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在安裝過程中倒塌造成3人死亡的較大起重傷害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60 萬元。


事故發生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高度重視,先後就做好應急救援、善後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西峰區政府、市政府相繼啟動應急預案,市應急局、市住建局、西峰區政府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救援、傷者救治、善後處置和家屬安撫工作,並迅速展開事故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11 月 21 日,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市場監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人社局、市建管局、西峰區政府相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為成員的西峰區“11·20”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與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技術鑑定、查閱資料和綜合 分析,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了事 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以 及事故防範措施。


一、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上午,塔機安裝負責人趙彥雄組織將 QTZ63 塔機運入悅湖公館項目 2#樓基坑。14 時,趙彥雄僱傭曹 保平、李軍峰、孫永喜 3 人進行塔機安裝。22 時,塔機基礎、8個標準節和套架、迴轉機構總承、塔帽、平衡臂和配重安裝到位。

11 月 20 日 9 時 40 分,趙彥雄、曹保平、孫永喜登上塔機平臺,開始塔機套架頂升準備工作。9 時 45 分,李軍峰登上塔機,孫永喜在駕駛室操作塔機轉動,打算將位於東南方向的起重臂向東旋轉止正北方向(與標準節引進平臺方向一致)。轉至正東方向時,因長興園小區三層裙樓樓頂“慶陽市職業培訓學校” 廣告牌阻擋,停止轉動起重臂。10 時 04 分,塔機起重臂由東向南至西旋轉,打算轉至正北方向。10 時 06 分,當起重臂轉至西側偏南時,起重臂向上仰起,平衡臂下降。此時,在平衡臂上作業的趙彥雄、曹保平、李軍峰三人急速向塔身標準節爬梯方向逃 離。10 時 06 分 30 秒,平衡臂配重塊墜落與塔身發生碰撞,趙彥雄、曹保平墜落至塔機基礎地面,孫永喜被夾在已變形的駕駛室內,李軍峰從已傾翻的迴轉轉盤內甩出,落在基坑東側上沿平臺。起重臂翻轉 180°砸到施工現場東側圍牆外“農家骨湯餄餎面 麵館”平頂房及長興園小區三層裙樓女兒牆,造成平頂房屋面一 塊預製板塌落及長興園小區裙樓女兒牆受損,“農家骨湯餄餎面面館”內正在做飯的梁會英受傷。


事故發生後,陝西豪勝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豪 勝勞務公司)安全員範永青立即撥打 120、119 救援電話,現場 正在開會的管理人員立即開展救援。隨後,120、119 救援人員 到達現場開展救援,西峰區政府及應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等 單位人員相繼到達事故現場,在西峰區政府的組織協調下開展救 援工作。市委市政府收到事故報告後,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立即 作出批示,要求應急、住建等單位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全力開展 傷者救治。市應急局、市住建局負責同志及時趕赴事故現場指導 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梁會英由陝西豪勝勞務公司現場人員送往 慶陽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醫治。李軍鋒、曹保平、趙彥雄三人先 後由 120 救護車送往慶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曹保平因傷勢過 重,經搶救無效死亡。趙彥雄由慶陽市第二人民醫院轉院到慶陽 市第一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孫永喜被救援人員從塔機駕 駛室內救出後送往慶陽市第二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李軍 鋒確診為腰椎骨折,在慶陽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


二、事故相關單位和項目概況


(一)事故塔機基本情況

事故塔機設備型號為 QTZ63,濟南圓鑫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生產,出廠日期為 2011 年 11 月,所有人為施團龍,該塔機委託 慶陽中璟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對外租賃,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趙彥雄負責塔機拆裝和日常管理。

2019 年7 月,施團龍經人介紹與陝西豪勝勞務公司勞務隊長 嶽斌商議塔機租賃事宜,口頭約定租賃該塔機。11 月 18 日,嶽斌通知塔機進場安裝。11 月 19 日,趙彥雄組織將 QTZ63 塔機 運入悅湖公館項目 2#樓基坑並組織安裝。

趙彥雄持有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別於 2019 年 4 月 28 日、8 月 29 日頒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工種 分別為塔式起重機司機、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證號分別是甘 M042019200024,甘 M052019200002,均在有效期內。

曹保平持有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分別於 2018 年 6 月 8 日、2019 年 8 月 29 日頒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工種分別為塔式起重機司機、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工,證號分別 是甘 M042018200053,甘 M052019200007,均在有效期內。

李軍峰持有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頒 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工種為塔式起重機安裝 拆卸工,證號是甘 M052019200005,在有效期內。

孫永喜無相關證件。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建設單位。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脫小偉, 註冊資本 1000 萬元,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為甘建 房(開)6220101265,有效期 2019 年 1 月 10 日至 2022 年 1 月 9 日,資質等級為四級。

2.施工企業。悅湖公館項目無施工企業。

3.勞務公司。陝西豪勝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明,公 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範圍為建築勞務分包(依法須經批 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取得《建築 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為 C1094061110073,資質類別及 等級為水暖電安裝作業施工勞務不分等級、鋼筋作業施工勞務一 級、抹灰作業施工勞務不分等級、混凝土作業施工勞務不分等級、 砌築作業施工勞務一級、焊接作業施工勞務一級。取得《安全生 產許可證》,編號為(陝)JZ 安許證字[2017]011237,許可範圍 為建築施工,有效期 2017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10 月 9 日。

4.監理單位。悅湖公館項目無監理單位。該項目由監理工 程師由何天昭(男,漢族,出生 1984 年 2 月 11 日,住址:慶城縣驛馬 鎮熊家廟辦事處 148 號,公民身份號碼 622821198402113710)承擔工程 監理,2014 年 12 月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2015 年 6 月 16 日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註冊專業:房屋建築 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註冊執業單位:甘肅同興工程項目管理諮 詢有限公司,2018 年 6 月 16 日辦理延期手續,有效期延長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5.塔機安裝單位。事故塔機無安裝單位。塔機安裝由趙彥雄(男,漢族,出生 1985 年 1 月 28 日,住址:慶陽市西峰區董志鎮胡 同趙村莊子隊 66 號,公民身份號碼 622801198501281618,慶陽中璟機械 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監事,從事塔機安裝、拆卸)負責。


(三)項目建設情況

悅湖公館項目於 2019 年 3 月 2 日動土建設,3 月 10 日前進 行表面清理,4 月 23 前進行土方開挖和臨設搭建,4 月 25 日基 礎旋挖鑽機進場。一區為 1#、3#、5#樓和 1-3 車庫、3-5 車庫,5 月 2 日至 7 月 13 日進行 DDC 樁施工,7 月 5 日至 8 月 12 日進 行 CFG 樁施工,7 月 21 日至 11 月 20 日進行基礎及主體施工。二區為 2#、4#、6#樓和 2-4 車庫、4-6 車庫、中路車庫,9 月 4 日 至 11 月 20 日進行 DDC 樁施工,10 月 19 日至 11 月 14 日進行 2#、4#樓 CFG 樁施工,10 月 29 日至 11 月 20 日進行 2#、4#樓基 礎及主體施工。截至事故發生當日,悅湖公館項目一區 1#樓主體 已完成 6 層,3#樓主體已完成 13 層,5#樓主體已完成 7 層;二 區 2#樓已完成地基施工,4#樓正在進行基礎鋼筋綁紮,6#樓正在 進行地基基礎施工。


(四)項目審批許可情況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10 月 10 日,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參加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活動,競得地塊編號為“西峰 00128”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面積 26783.55 平方米,成 交價為人民幣 4824 萬元。2019 年 3 月 20 日,慶陽市自然資源 局與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甘讓 M 慶市(2018)07 號),2018 年 10 月 8 日繳納的 2700 萬元保證金自動轉作受讓地塊的成交價款。截止事故發生 當日,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未繳清剩餘出讓金。

2019 年 6 月 11 日,慶陽市西峰區發展和改革局以《關於悅 湖公館項目備案的證明》(區發改發〔2019〕105 號)對悅湖公 館項目予以備案。

2019 年 6 月 17 日,慶陽市自然資源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 許可證》(地字第 201910 號)。

2019 年 7 月 4 日,慶陽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核發《防空地下 室建設規劃意見書》(慶市人防規劃〔2019〕012 號)。

2019 年 10 月 29 日,慶陽市自然資源局核發《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建字第 2019009 號)。

2019 年 11 月 12 日,甘肅省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對悅 湖公館項目的“1#樓-6#樓、幼兒園、地下車庫”等項目的施工圖設 計審查合格。

截止事故發生當日,悅湖公館項目未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 權登記證書(《不動產權證書》)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項目前期準備、日常管理情況

2019 年 1 月 16 日,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向西峰區供電公司 提交悅湖公館項目用電申請。經西峰區供電公司審查同意,4 月 18 日,國網慶陽供電公司與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簽訂《臨時供 用電合同》《供用電安全協議》,並於當日開始供電。

2019 年 4 月,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與陝西豪勝勞務公司達 成勞務施工(口頭)協議。4 月 20 日,陝西豪勝勞務公司組織 勞務隊伍進場開始施工作業。9 月 18 日,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 與陝西豪勝勞務公司補籤《建築工程施工勞務承包合同(擴大式勞務)》。

2019 年 7 月,監理工程師何天昭與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達 成悅湖公館項目工程監理口頭協議(監理費 40 萬元),隨後組 織無監理資質的陳建東、薛友友、方圓圓 3 人組成項目監理部, 開展工程監理。

悅湖公館項目在開發建設時,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安排該公 司總經理兼工程部經理李小剛為悅湖公館項目甲方代表,負責項目開發管 理;總經理助理張偉負責辦理悅湖公館項目各項審批手續;郭萬 利為施工總負責,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羅維濤為該項目安全員(未到崗履行職責),負責安全生產管理。

陝西豪勝勞務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許爾強為悅湖公館項目勞務承包人,全面負責 勞務管理。項目經理閆清海協助許爾強進行管理。2019 年 4 月 20 日,許爾強組織勞務隊伍進場施工,同時安排嶽斌為勞務隊 長、安全總負責,負責勞務組織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範永青為 - 8 -安全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六)部門監管情況

悅湖公館項目開工後,慶陽市自然資源局執法人員於 2019 年 3 月 14 日在巡查過程中,發現該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 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當即現場制止施工,並先後於 5 月 10 日、8 月 14 日、9 月 24 日共 3 次對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總經 理助理張偉進行約談,責令立即停止建設,辦理有關手續。慶陽 聚龍房地產公司未停止建設。

慶陽市住建局執法人員發現該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 開工,於 2019 年 5 月 6 日下發《建設行政執法責令停止建設決 定書》,責令該項目立即停止建設。該項目繼續施工建設。10 月 23 日,慶陽市住建局向國網慶陽供電公司送達《關於對金江 名都 C 區等 5 個建設項目停止供電的函》(慶建函字〔2019〕 357 號),通知其停止向悅湖公館項目供電。國網慶陽供電公司未予配合停電。

2019 年 9 月 3 日,慶陽市自然資源局向慶陽市住建局送達 《關於對西峰區工業園區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等 7 處建設項目 的告知函》,請慶陽市住建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悅湖公館違章 建築進行處理。9 月 17 日,慶陽市住建局向慶陽市自然資源局 送達《關於〈慶陽市自然資源局對西峰區工業園區汙水處理及再 生利用等 7 個建設項目告知函〉的覆函》,答覆“悅湖公館無土 地證、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履行國土手續”,請慶陽市自然資源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築進行處理。

事故發生當日,慶陽市住建局下發《建設行政執法責令停止 建設決定書》,責令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同時再 次向國網慶陽供電公司送達《關於對悅湖公館建設項目停止供電 的函》(慶建函字〔2019〕403 號),要求對悅湖公館項目停止 供電。國網慶陽供電公司當日對該項目停止供電。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1.QTZ63 塔機下回轉部分與塔身第八節標準節連接處8個螺栓只安裝了5個,東側 4個連接螺栓只有兩個螺栓有效連接, 西側1個連接螺栓無螺母、連接失效(見圖 1、圖 2)。同時,頂升套架與迴轉機構下支座四角耳板未採用銷軸可靠連接。在此工況下,起重臂由南向西旋轉至 1#樓東南角處,受已建建築物外架影響無法通過(經事故現場實地測量,該塔機中心至已建建築物外架距離為 56.4m,實測塔吊起重臂最前端至塔吊中心點距離為 57.32m,因此塔吊回轉半徑大於工地現場實測距離 0.92m),受到外力作用(反向作用力),導致起重臂上仰,產生的傾覆力矩大於平衡力矩, 造成塔機上部整體向後翻轉傾覆。

2.安裝負責人違章指揮,安裝人員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塔機司機無證違規冒險操作。

圖 1 塔機倒塌總覽

圖 2 塔機下回轉部分


(二)間接原因

1.塔機安裝負責人趙彥雄,違反《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 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無塔機安裝單位資質、未編制塔機安裝施工專項方案、聘用無證人員駕駛塔機。

2.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 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三 十一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等規定,在未取得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的情況下, 擅自開工建設悅湖公館項目,截止事故發生時,悅湖公館項目未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證書(《不動產權證書》)、《建 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屬於未批先建,違法使用用土地,違法建 設施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未進行招投標,無建築施工企業、未委託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直接將工程發包給勞務公司,由監理人員個人對工程進行監理;拒不執行自然資源部門和住建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的指令。

3.陝西豪勝勞務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 十三條、《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八條、《建築業企業 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違法直接承攬勞務工程,替代施 工企業進行管理,超資質承擔塔機租賃、安裝管理,對塔機安裝審查把關不嚴、管理缺失。

4.監理工程師何天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 三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建築 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無監理單位資質的情況下承攬監理業務,聘用無監理資質人員開展工程監理,未審核塔機安裝單位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5.慶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未取 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違法行為下達了《建設行政執法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但未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 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未按照《建築業企業資 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悅湖公館項目無施工企業進行 開發建設的行為依法查處;未按照《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 規定》第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悅湖公館項目塔機安裝實施監督管理。

6.慶陽市自然資源局,對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悅湖公館項 目未取得土地相關手續違法使用土地的行為進行了監督檢查,但 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採取有 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對悅湖公館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 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約談並責令停止建設,但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採取有效措 施制止違法行為。

7.國網慶陽供電公司,所屬單位對悅湖公館項目辦理用電 報批手續時,未按照《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營銷部關於進一步明 確業擴報裝相關業務的通知》(營銷〔2017〕82 號)規定審查“項 目核准備案文件、建築規劃許可證”,在悅湖公館項目無備案文 件和建設用地、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予以用電審批,慶陽供 電公司對上述問題失察;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配合住建部門及時對悅湖公館項目停止供電。

8.慶陽市區違法佔地違法工程依法集中拆除戰役指揮部辦 公室,對悅湖公館項目審批手續不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失察。

9.西峰區董志鎮政府,作為悅湖公館建設項目責任單位, 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履行不力,對該項目審批手續不全擅自開工建 設的行為失察。

10.西峰區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對董 志鎮履行建設項目責任單位職責指導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西峰區“11·20”較大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生產 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建議由慶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並按照《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 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管理;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 十四條、第六十九條、《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 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以罰款;建議由慶陽市自然資源局對其違反《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依法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陝西豪勝勞務公司,建議由慶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處以五十六萬元的罰款,並按照《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 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管理;建議由慶陽 市住建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五條、《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負責協調資質頒發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

3.慶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議由市政府依據《甘肅省 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 定,在全市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落實整改措施。

4. 慶陽市自然資源局,建議由市政府依據《甘肅省安全生 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全 市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落實整改措施。

5. 國網慶陽供電公司,建議由市政府依據《甘肅省安全生 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 其作出書面檢查並落實整改措施。

6. 慶陽市區違法佔地違法工程依法集中拆除戰役指揮部辦 公室,建議由西峰區政府依據《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 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7. 西峰區董志鎮政府,建議由西峰區政府依據《甘肅省安 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8.西峰區政府,建議由市政府依據《慶陽市安全生產約談 制度》,對西峰區政府負責人進行告誡約談,並責令西峰區政 府向慶陽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趙彥雄,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 依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負 責協調考核發證機關撤銷其持有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證》;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2.孫永喜,事故直接責任人,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相關責任。

3.曹保平,事故直接責任人,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依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協調考核發證機關撤銷其持有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4.李軍鋒,事故直接責任人,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依據《建 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負責協調考核發證機關

撤銷其持有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5. 李小剛,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工程部負責人、 悅湖公館項目甲方代表,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在 悅湖公館項目開發建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嚴重後 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許爾強,陝西豪勝勞務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悅湖公館 項目勞務工程承包人,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在勞 務工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 何天昭,悅湖公館項目監理工程師,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在監理工作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規定,負責協調註冊機構吊銷其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終身不予註冊。

8. 郭萬利,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悅湖公館項目施工總負責, 直接負責 2#、4#、6#樓的質量安全工作,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建設單位管理責任,建議由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9.張偉,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總經理助理,負責悅湖公館 項目審批手續辦理,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建設單位管理責任,建議由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10.脫小偉,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該起事故 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慶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1.嶽斌,陝西豪勝勞務公司悅湖公館項目勞務隊長,對該 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陝西豪勝勞務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12.範永青,陝西豪勝勞務公司悅湖公館項目 2#樓現場安全員,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陝西豪勝勞務公司解 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13.閆清海,陝西豪勝勞務公司悅湖公館項目經理,對該起 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由陝西豪勝勞務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14.王忠明,陝西豪勝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該起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由慶陽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5.郭立夫,慶陽市散裝水泥推廣辦公室工作人員,長期抽 調到慶陽市住建局工程建設科配合工作,對悅湖公館項目未取得 《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行為負有行業監管責任,建議由慶陽 市住建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 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6.李晉玉,慶陽市牆改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 長期抽調到慶陽市住建局工程建設科配合工作,對悅湖公館項目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行為負有行業監管責任,建議 由慶陽市住建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 定,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7.李強,慶陽市住建局建築業管理科科長,對悅湖公館項 目無施工企業的行為負有行業監管責任,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依 據《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 十六條規定,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進行約談。

18.豆小龍,慶陽市住建局總工程師,分管房屋建築工程開 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管,對悅湖公 館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無施工企業、無監理單位的行為負有行業監管領導責任,建議由慶陽市住建局依據《甘 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 規定,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19.席剛賢,慶陽市自然資源局西峰城區國土資源管理所副 所長,對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悅湖公館項目未取得土地相關手續 違法使用土地的行為負有行業監管主要責任,建議由慶陽市自然 資源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給予政 務警告處分。

20.張新寧,慶陽市自然資源局西峰城區國土資源管理所所 長,對慶陽聚龍房地產公司悅湖公館項目未取得土地相關手續違 法使用土地的行為負有行業監管重要責任,建議由慶陽市自然資 源局依據《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規定,

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進行約談。

21.安小娟,慶陽市自然資源局規劃監督科工作人員,對悅 湖公館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負有行 業監管責任,建議由慶陽市自然資源局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 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22.姚建民,慶陽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負責國有土地供應 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城鄉建設規劃管理、土地供應和建設項目 批後監管,對悅湖公館項目未取得土地、規劃相關手續違法使用 土地的行為負有行業監管領導責任,建議由慶陽市自然資源局依 據《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 十六條規定,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23.田養忠,西峰區董志鎮黨委副書記,協調悅湖公館項目 建設,對悅湖公館項目審批手續不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負有屬 地管理責任,建議由西峰區依據《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 一崗雙責”制度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對其通報批評並進行約談。

24.袁文博,西峰區董志鎮政府鎮長,對悅湖公館項目審批 手續不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負有屬地管理領導責任,建議由西 峰區政府依據《甘肅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實施 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


五、事故防範措施


(一)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安全發展的理念。


各縣(區)、 各行業監管部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 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充分認識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 重要性,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速度、安全與效率、安全 與效益的關係,始終堅持把安全放在第一的位置、始終把握安全 發展前提,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管理。

各縣(區)、各行業監管部 門要加強建設項目管理,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工作,認真執行《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嚴格建設項目用地、規劃、報建 等審批手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杜絕未批先建、違法使用土地、擅自開工建設等非法違法建設行為。自然資源部門要嚴格依法審 批土地出讓、規劃許可工作,對違反土地、規劃等相關規定的行 為依法予以查處;住建部門要加強工程建設審批,對違反房地產 開發、建築施工、建築機械等相關規定的行為要採取有力措施予 以制止。要組織開展建築行業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出借 資質、轉包、分包工程、違規進行施工建設等非法違法行為,規 範工程參建各方行為;城管部門要健全工作制度,加強日常巡查 監管力度,加大“兩違”建築的強拆力度、著力擴大震懾成效。


(三)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各縣(區)、行業 監管部門要督促建築業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安全生產 責任落實到崗位,落實到個人,用制度管人、管事;建設單位要 切實強化管理責任,督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和各分包單位加強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企業要健全現場安全管理體系、靠實安 全責任,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勞務分包 單位、起重機械設備拆裝等關鍵環節管理;監理單位要嚴格履行 監理職責,落實旁站監理制度,抓重點、抓關鍵,對在監理過程 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塔 機安裝、經營單位要嚴格按照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 和拆除的有關規定,做到合法經營、規範管理、安全操作。


(四)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各縣(區)、各行業監管部 門要通過專題培訓、網絡視頻培訓、現場觀摩學習、事故警示教 育等方式,對建築從業人員和安全監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 訓,保證各單位和各類人員具備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瞭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縣區、行業監管部 門要加強對監管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證監管人員熟悉崗位安全職 責、執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施工企業要針對現場人員流動性 大的實際,嚴格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安全技 術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訓,注重崗前安全培訓,做好施工過程安全 交底,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培訓,防止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導 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西峰區“11·20”較大起重傷害事故調查組

2020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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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被吊銷證書,慶陽市“11·20”較大重傷害事故調查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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