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就是“必須”嗎?

蘇群朋


【@徐言法事】告訴你答案:不一定!


看到這裡,幾乎所有法律圈兒裡的同仁都會質疑徐言的專業水準。

因為,即使是一個剛入門的法科學生,也知道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

比如說: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意思是說,應當如何如何,就是必須不折不扣的按條文執行,否則就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這是共識!

能夠與“應當”並列探討的是“可以”。

可以意味著具有選擇權,“可以”後面的內容,執行也行,不執行也行。

那麼為什麼說不一定呢?

我們再來看一個條文。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這裡使用了應當這個詞,但是後面還有頓號和或者,也就是說應當後面跟著的內容也是可以選擇的——從輕也行、減輕也行、免除也行。

不是必須從輕,也不是必須減輕,更不是必須免除。

嚴格說來,這種句式的表達已經算是病句了。

必須的意思是不能選擇,要體現唯一性,但是這種表達句式後面卻給了3個選擇項。

法律條文中這樣的表達還有很多。


徐言法事


法律條文裡“應當”一詞,在語文裡解釋就是“必須”、“一定要”的意思。

我國的法律條文裡,沒有“必須 ”這樣的字眼。


之所以沒有“必須”這樣的字眼,是因為法律是代表國家意志的用以約束人們行為的規範,“應當”一詞,從語文角度來講,中性的感情色彩比較明顯,更能彰顯出立法者的客觀冷靜;“必須”一詞帶有很濃烈的個人感情色彩,表達出一種很急切很霸道的韻味。我國是一個受儒家思想感染薰陶了兩千多年的一貫制國家,儒家思想早已深入人心。作為立法者必定要考慮法律條文裡用詞的選擇。“應當”一詞既顯出法律的客觀冷靜,顯出法律的高大威嚴神聖不可侵犯,同時又表現了立法者的儒雅平和。

與“應當”相對應的是“可以”。

“可以”在法條裡表達的是帶有選擇性的意思,不是必須要怎樣做。更加側重於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國漢語言文化博大精深,對國家法律的影響也是如此。


木棉說事


法律條文裡面經常出現應當二字,比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當然法律條文中也會出現必須: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其實應當確實是必須的意思,而什麼時候用應當,什麼時候用必須,完全是立法時候的一種表達方式。

01

應當和必須表現的是一種義務

大家都知道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相對的概念。權利可以放棄,而義務必須履行。義務對應的是責任。我覺個簡單法條: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這個法條的意思就是辯護人委託後告知辦案機關的義務。不履行這個義務,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什麼責任呢?比如檢察機關,在需要聽取辯護意見的時候,人家就不通知你過來,因為根本不知道你的存在。

02

有些權利也是義務,兩者有時候會統一在一起

比如勞動和受教育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是因為人作為改造世界的主體,勞動是最重要的,一個不勞動的人很容易廢掉,所以需要勞動,這對人而言是權利,另外大家都不勞動,那不是在坐吃等死麼,暫時的坐吃等死可以,能延續多久呢,所以勞動也是義務。受教育權也是如此。

結語

法律中的應當表現的是一種義務,我們不但要看到我們應該履行地責任,更應該看到責任不履行後應當承擔的後果,有些義務不承擔可能構成犯罪,有些義務不承擔可能導致拘留付款等行政責任,有些義務不承擔可能民事責任,如此種種,希望大家對自己承擔的責任要永於擔當,做一個有責任感的人。


究法通律


應當是不確定性;必須就是確定了的事!


用戶20925573472


法律上的“應當”不是“必須”、“一定”、“肯定”、“非此不可”的意思,而是“提倡”、“傾向”、“贊成”、“支持”的意思。可以這樣理解,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這樣判處,但是法律只能規定原則的意見,不能把各種各樣的情節、情形規定得詳詳細細。針對具體案件該究竟如何判處,還要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比如,坦白自首、檢舉立功、情節輕微,等等,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幅度範圍內,按照法制精神和立法本意,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權內酌情判處。


東海揚波1


通過評論學習總結如下:

應當不等同於必須,只是不這樣做就會受到懲罰或使對方更有利。

必須就是必須、只能這樣做,不這樣做就不行,換種方式也不行。

像評論中舉的例子,收貨後應當付款,指應該付款,但因某種原因不能或不願付款,這樣對方就可以告你,你就處於不利。而你如果不能付款,你還可以退回貨物或者打上欠條,或者商量延緩付款,肯定有辦法解決這個應當付款的問題。

但如果規定收貨後必須付款,這就麻煩了,你不管是沒錢付還是不願付,你都必須付款,退貨也不行,延緩也不行。這樣的規定根本起不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呆板得無從下手。

感謝大神們的評論,學了不少東西。不得不佩服法律的用詞準確。

另外有人說看外國法律準確無歧義,呵呵。我覺得不是外國法律用詞更準確,而是外語並不是你的母語,你瞭解的外語條款可能你只能理解為一個意思,而在外語母語國家,也可能有這種討論,只是你體會不到罷了。

純粹學習評論後的心得


歪人111194941


‘’應當和必須‘’,在法律條款中用於法律規範的表述的,它們的法律屬性和法律效力是一樣的········同屬命令性法律規範·········行為人應當或必須執行的法律規範。

通常來說,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等)的表述中都是使用‘’應當‘’作為“命令性法律規範”的表述方式。

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制定的【法規】中使用“必須”用於命令性法律規範的表述方式要多一些。

從語言文字的語氣表述效果看。“應當”的表述效果顯得更嚴謹、更嚴肅、嚴厲。“必須”的表述效果顯得溫柔一些。

【法律】是國家頂級權力機關的立法成果,法律只服從於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其表述語氣是不容置疑的。【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的立法成果,它要服從於法律,因此,法規的表述語氣比法律要溫柔一些。【規章及地方性法規】是部門性或行業性的法規。其中的‘’必須‘’使用頻率更高。


不糊塗時塗糊不


應當與必須

同一部法律常見“應當”與“必須”

以安全生產法為例。

1.如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2.其實,應當與必須意思相同。不同的用法:應當,帶有中性詞,不帶有強烈色彩。對機關單位部門適用,對管理者適用,是自律,自我要求這樣做。

必須,不是中性詞,有強烈色彩,針對被管理對象適用。是他律,被要求這樣做。

3.如果: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法中,對內部的管理,它又是管理者,也適用:應當。

如: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以下的法條,交叉出現:應當與必須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

設備的設計檢測等單位大都是國有單位,用:應當。

但當交由生產經營單位用時,用:必須。

平時的維護保養,屬生產經營單位管理,此時用:應當。


j152743711


法工委62號:14.應當,必須

應當與必須的含義沒有實質區別法律在表述義務性規範時,一般用應當,不用必須

示例: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遠水能解近渴


首先,可以肯定,法律條文中,“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

1、老師上課時候是這樣講課的。

2、法律本身很具嚴肅性、權威性,不怒自威。一般情況下,不需要用感情色彩的詞彙。因此,【應當】可以等同於【必須】。而與【應當】相比,【必須】僅是個具感情色彩的帶有命令語氣的詞彙。

3、為了強調,有的法律條文,還是使用【必須】二字,甚至使用【十分】二字加重語氣。

如《義務教育法》第二條“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土地管理法》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

同樣,對於重大事項,中央決定也會如此,《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義務教育,即依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青少年都必須接受,國家、社會、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