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製品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生產被罰 法院裁定準予執行

宣城新聞網訊 2月15日,涇縣法院對一起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作出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被執行人涇縣某豆製品廠因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生產設備,被處以行政處罰。

2019年3月6日,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張某、盛某某根據《特別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任務交辦單》(涇物督字[2019]1號)文件要求,對涇縣某豆製品廠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時,未能提供1臺在用特種設備(鍋爐 產品編號C11035)的有效《檢驗報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構成使用未經檢驗特種設備行為。鑑於當事人系首次違法,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且案發後能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符合從輕處罰規定。故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並處罰款30000元。

經法院審查認為,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涇縣某豆製品廠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申請強制執行前進行了催告,遂作出上述裁定。

該豆製品廠在收到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後,已於2020年3月10日向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主動履行完畢並交納全部罰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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