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的看守所

以下講述的是1996年到1999年,絕對真實的故事,由於當時網絡不發達,影響力又較大,老百姓都只能通過報紙瞭解,所犯事情,只能簡單提一下,人物名字均會以化名代替,重點談看守所的經歷。 1996年1月19日晚,地點在重慶市某區,一個叫鍾華的朋友邀約我們幾個人去教訓一個人,具體為什麼要去教訓那個人,我忘了是什麼原因,反正都是雞毛蒜皮的事情,在那個年代就這樣。於是我們一行四人加一個社會青年把這個受害者從宿舍裡叫出來毆打,我年齡最小,當時18歲還不到,又叫這麼多人欺負一個人,沒意思,於是只是在場觀看,恰恰因為我在場,所以後來被司法機關認定有助威的作用,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因為,其中一名罪大惡極的社會青年主犯鄭建用磚頭不停敲受害者後腦勺,我們都不知道他為什麼做?無冤無仇幹嘛下此狠手,攔都攔不住!把鍾華也嚇著了! 第二天,當聽說派出所到處在找我們幾個,才知道出事了,不是一般的打架!因為後來聽說事發當晚就被送去了重慶市急救中心,已經構成了故意傷害罪,這下麻煩了,於是我們幾個開始東躲西藏,最後,在家人的勸說下(特別提示一下,當時沒有手機,通訊工具只有BP機,什麼是BP機,00後可以去問下你長輩) ,我們四人(除鄭建繼續頑強在逃外)分別先後去了派出所自首,在派出所經歷了從詢問筆錄到訊問筆錄之後兩天,其中喬勇辦理取保候審,我和另外兩個主犯、鍾華以及易慶均被送往收審所。 下面來普及一下拘留所、收審所、看守所之間的區別:拘留所,指的是一般治安案件,一般不超過15天的拘留期限,包括賣淫嫖娼賭博打架等等,這叫人民內部矛盾。收審所在大概是1997年或是1998年被取締了,是犯罪嫌疑人在等待被下發逮捕證之前,臨時過渡的地方,也是最黑暗的地方!看守所是下發逮捕證後從收審所移交過來,等待刑事開庭及宣判的地方。 我是1996年1月24號晚上和易慶、鍾華三人被送到收審所,進這些地方,都要經歷一個必須的過程,叫“過堂”,什麼意思呢?就是每個新進來的人犯都要捱打,還不能叫喚!收審所和看守所一樣,裡面的人犯分為上霸位、打手、毛居(最底層混得最差的人),我一進去,當時也不知道是上霸位還是打手問我話,因為什麼事進來的?我:打架,故意傷害!又問,規矩懂不?我:不懂,第一次進。再問:和哪幾個一起打架?我:易慶、鄭建等等……運氣好,這牢頭和易慶、鄭建都認識,而且關係還不錯,趕緊問他們也進來了?我說鄭建跑了,易慶在隔壁,和我一起進來的,這牢頭用腳跟揣了隔壁幾腳,吼到:隔壁某某人,剛剛是不是進來了一個叫易慶的?隔壁迴音:是的!牢頭又吼:照顧一下,是我朋友。隔壁又回:好的!當晚,我只是象徵性的輕輕的被打了兩下背,就算過堂了,不挨也不可能,這是規矩,不能破!在經歷了兩天兩夜收審所第一次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難熬的時間後,我在26號晚上也被取保候審放出來了。隨即回家,本以為這事算告一段落了,應該問題不大算處理好了,可是,過了兩個月,大概在3月份的時候,噩耗傳來:受害者王悅朗居然成植物人了!!!這事整大了!我當時連這受害者叫什麼名字,長什麼樣都記不得了,卻要被牽連進去!最關鍵的是我都沒出手傷人! 明天開始敘述看守所經歷,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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