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革,人員優化,按公司要求提了系統離職但公司現在耍賴不給賠償,該怎麼辦?

Lv安娜


公司改革,人員優化從這點來說,無可厚非。作為你也顧全大局,按公司要求,並抱有自知自明的態度,提了系統離職,這也是無奈之舉。那麼為什麼得不到賠償,這到要弄清楚的一個問題。

首先,但這裡要說的是:公司按要求所謂提了系統離職,那麼換言之,是公司按改革要求迫使你在辭退人員名單中,或者說該系統以後不存在了,你是被動的,只不過是履行一下手續而已。

那麼這種做法,公司應做出相應賠償,根據你入職年份,每年按平均月工資的一個月工資賠償於你,如公司耍賴,可去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討回公道。

其次,如是你得知以上公司消息後,早已在公司規劃佈置之前主動提出所謂離職走人,又沒履行提交辭職報告後必須等候3O天的時間要求,而自說自話一走了事,那也就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定,需與公司好好協商解決。


綠水青山1390


你好

這種情況辭職人員就比較被動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通過有條件的方式誘導員工員工主動寫的離職申請那麼將會按主動離職的方式是沒有補償的。

所以要是公司要員工離職應由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要自己寫辭職申請,無論什麼原因只要是員工主動辭職都是沒有補償的。

按現在的情況肯定是已經主動離職了,那麼可以找公司協商並在協商過程中留下可以證明的證據(錄音、有關文件等),這樣可以讓公司有懼怕你會申請勞動仲裁,不然基本上是拿不到賠償了。

勞動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場三十三


被公司忽悠了。

公司解僱你,要賠償N+1。

如果是你自己提出離職,公司不用給你任何的補償。

你只能找找是不是有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談笑閣


是你個人提出離職的,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如有證據證明,公司與你達成協議,同意支付經濟補償的,可要求公司履行。


大言君聊勞動法


就看有沒有證據證明是你是按公司要求去做出離職申請,有的話就可以進行勞動申訴,不然就會比較麻煩


微風來襲天轉涼


如果公司有意這樣做,那就是逃避補償款。你只有提出證據,是公司先要求員工提出離職的,才能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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