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網警發佈2020年全省網絡安全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一)

全省網安部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一手抓疫情防控攻堅,一手抓網絡亂象整治,不斷規範網上秩序,淨化網絡空間,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截至目前,全省網安部門依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共辦理行政案件580起,對突出問題亂象掛牌整治2批次。其中,責令限期整改430家次,警告538家(人)次,罰款79萬元,沒收違法所得0.5萬元,行政拘留29人;關停或下架違法違規移動互聯網應用17款


現發佈2020年全省網絡安全行政執法

第一批典型案例:


一、江陰市某製造企業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案

工作發現,江陰市某製造企業未按照《網絡安全法》規定落實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技術措施,導致該公司開設的網站被黑客入侵,造成不良影響。

江蘇網警發佈2020年全省網絡安全行政執法典型案例(一)

今年1月,無錫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59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罰款1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予以罰款5千元,責令限期整改。


二、淮安市某機關直屬單位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案

工作發現,淮安市某機關直屬單位使用的財務系統,遭黑客攻擊破壞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該單位安全意識淡薄,未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未採取技術防護措施,未制訂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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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淮安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25條、第59條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三、宿遷市某數據中心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用戶身份管理義務案

工作發現,宿遷某科技公司經營的互聯網數據中心未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存在未落實安全技術防護措施、未建立安全保護管理制度、未按規定保留網絡日誌等問題。同時,該公司還向部分未提供真實身份的客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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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宿遷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24條及第59條、第61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四、蘇州市某遊戲公司不履行違法信息處置義務案

接公安部通報線索,“浴血XX”遊戲中部分用戶ID存在違法有害內容。經查,蘇州某遊戲公司在運營手機遊戲“浴血XX”期間疏於管理,百餘個遊戲用戶ID存在違法有害內容,造成惡劣影響,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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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蘇州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7條、第68條規定,對該遊戲公司予以罰款10萬元。


五、上海某教育科技公司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案

接公安部通報線索,一款日語教學APP應用疑似存在侵害個人信息行為。經查,上海某教育科技公司常州分公司運營的一款日語教學APP應用,未向用戶公開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規則,未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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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常州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1條、第64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


六、常州市某二手車商不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案

常州警方在偵辦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發現常州市某二手車商在經營過程中收集大量車輛信息(包含車主詳細信息、車輛抵押狀態、違章情況等)。但該公司內部管理混亂,沒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保障其收集、存儲的車輛信息安全,致使信息洩漏。警方同時還發現,該商行為便於核查二手車車況信息,曾在網上購買少量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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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常州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2條、第44條、第64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罰款3萬元,並收繳、銷燬涉案個人信息。


七、姚某某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案

工作發現,姚某某(男,33歲,無錫梁溪人)通過某QQ群,從邱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用於其公司電話貸款推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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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無錫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4條、第64條規定,對姚某某予以罰款10萬元,並收繳、銷燬涉案個人信息。


八、翟某某等人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案

接公安部通報線索,翟某某(男,23歲,鹽城人)、陳某某(男,25歲,宿遷人)利用相關登陸工具,在“暗網”某交易平臺內購買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用於推銷貸款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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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鹽城、宿遷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4條、第64條規定,對翟某某予以罰款1萬元,對陳某某予以罰款5千元,並收繳、銷燬涉案個人信息。


九、曹某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案、陳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工作發現,曹某(男,23歲,四川人)夥同舒某某等人(另案查處)通過網絡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數據,非法獲利2796元。過程中,陳某(男,28歲,陝西人)明知曹某等人販賣公民個人信息情況下,設立、維護用於實施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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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宿遷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4條、第64條規定,對曹某予以罰款1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並收繳、銷燬涉案個人信息;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6條、第67條規定,對陳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並處罰款1萬元。


十、文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工作發現,文某(男,22歲,貴州人)設立用於實施詐騙的通訊群組,以炒股投資為名,將添加的微信好友拉入群組,由深圳市某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營銷部(另案查處)負責實施詐騙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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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南通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6條、第67條規定,對文某予以行政拘留14日。


十一、陳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工作發現,陳某某(男,37歲,浙江人)在擔任北京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維工程師期間,在明知他人實施網絡套路貸詐騙情況下,為他人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XX借”、“XX貸”等互聯網移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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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鎮江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第46條、第67條規定,對陳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江蘇警方將繼續加大對各類網絡亂象整治力度,積極回應群眾關切,加強網絡空間治理,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同時,警方也提醒廣大網絡運營者,切實承擔起網絡安全保護主體責任,履行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違法有害信息處置、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義務。(來源:江蘇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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