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城總規強制內容相沖突?——「佔補平衡」解決!

一、適用範圍

《市規劃國土委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總體規劃督察分類處理工作的通知》明確需開展佔補平衡的建設項目,均應按照本規程的要求制訂佔補平衡方案。


本規程中總規強制性內容的類型包括:

(一)綠地、生態控制區、水域(以下簡稱總規綠地);

(二)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以下簡稱總規交通設施用地);

(三)政府社團用地;

(四)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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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佔補平衡原則

佔補平衡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總規強制性內容總量不減少。

(二)有利於提升城市生態質量,優化城市空間佈局。

(三)符合《深圳市經濟特區綠化條例》、《深圳市基本生態控制線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


三、佔補平衡條件

(一)佔用地塊條件

1.嚴禁佔用自然保護區、基本農田、一級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佔用的地塊。

2.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佔用藍線用地、森林(郊野)公園及地質公園、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區域綠道、影響到城市總體規劃綠地系統完整性和連續性的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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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入地塊條件

1.補入地塊應為總規規劃為居住、商業、工業、倉儲等不屬於總規強制性內容的用地,並在已批法定圖則(含控規)、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土地整備規劃研究等法定規劃中規劃為綠地(含公園綠地、水域、農林和其它用地,以下簡稱綠地)、交通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總規強制性內容的用地。


2.補入地塊與佔用地塊應位於同一街道範圍內,確實無法滿足的,應位於同一行政區(含新區)範圍內。


3.補入地塊總面積不得少於佔用地塊總面積。補入地塊只允許佔補平衡一次,不得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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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補入地塊現狀應為生態良好的綠地或空地。城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佔補平衡的補入地塊可以是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綠地、交通設施用地、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等總規強制性內容的用地,但在更新單元規劃分期實施方案中應規劃為首期拆除。


5.補入地塊應儘量集中連片,避免佔用整塊用地補入零星用地的現象。


6.同時佔用總規綠地和已批法定圖則規劃公園綠地的,補入地塊應當為新規劃綠地,即需將已批法定圖則的其他建設用地用地性質規劃調整為公園綠地。佔用總規綠地,但已批法定圖則為建設用地或法定圖則不覆蓋地區的,補入地塊可以為已批法定圖則規劃綠地或新規劃綠地。詳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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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佔用總規交通設施用地、政府社團用地和市政設施用地的,原則上應補入同類用地性質用地。若無法按同類用地性質進行佔補平衡的,可按照表2規定的其他用地性質進行佔補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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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佔補平衡方案審定程序

(一)報審原則

佔補平衡方案應與項目同步報批、審定,已審定的佔補平衡方案在後續環節無需再行報批。


(二)報審程序

對現處於規劃報批階段的項目,佔補平衡方案應與相應的規劃審批程序同步報審。對現處於用地報批階段的項目,佔補平衡方案應與相應的用地審批程序同步報審。


1.已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由各區城市更新局負責擬訂佔補平衡方案。土地整備項目由相應主辦的區土地整備部門或轄區規劃國土管理局(以下簡稱“轄區管理局”)負責擬訂佔補平衡方案。其他項目由轄區管理局負責擬訂佔補平衡方案。


2.各主辦部門應將佔補平衡方案提交至轄區管理局,由管理局規劃科按本規程第二、三條的要求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擬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由各區城市更新局負責擬訂佔補平衡可行性研究方案,並報轄區管理局按上述規定審核通過後方可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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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目處於規劃報批階段的,佔補平衡方案按以下規定報審:

(1)涉及佔用或調整基本生態控制線的,與生態線佔用或調整方案同步報審;

(2)已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與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的審批程序同步報審;

(3)屬土地整備項目的,與土地整備規劃研究的審批程序同步報審;

(4)涉及法定圖則調整的,按法定圖則制定或局部調整程序同步報審;

(5)項目位於法定圖則未覆蓋地區需擬定規劃設計條件的,按規劃設計條件的審批程序同步報審。

(6)屬棚戶區改造項目的,與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的審批程序同步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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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目處於用地報批階段的,佔補平衡方案按以下規定報審:


(1)項目選址符合法定圖則等法定規劃或已完成規劃調整審批程序的,根據《深圳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規定》及《深圳市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報建登記實施辦法》,如屬於已納入城市建設與土地年度實施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可先出具選址及用地預審意見,辦理用地規劃許可或出具規劃設計要點,項目佔補平衡方案報市政府或區政府備案;如屬於未納入城市建設與土地年度實施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或社會投資項目,項目佔補平衡方案按用地報批程序同步報市政府或區政府審定。


(2)建設項目在2017年6月30日之後至2017年9月29日間批准用地但未審定佔補平衡方案的,按原用地審批程序將佔補平衡方案報市政府或區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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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彙總及相關工作

1.各主辦部門應及時將審定後的佔補平衡方案和會議紀要(或市、區政府同意備案的相關文件)報送轄區管理局彙總。


2.轄區管理局規劃科彙總已審定的佔補平衡方案,建立各區佔補平衡臺賬,每半年(每年的6月、12月)正式行文上報市規劃國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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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規劃國土委秘書處收文後轉市規劃土地監察局、總體規劃處、地區規劃處三個部門按以下規定辦理:


(1)市規劃土地監察局彙總項目佔補平衡情況,建立全市佔補平衡臺賬,將相關紙質文件歸檔以備上級主管部門查驗。


(2)市規劃國土委總體規劃處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對各項目的佔補平衡方案進行統籌落實。


(3)市規劃國土委地區規劃處將佔補平衡方案納入本階段的規劃“一張圖”系統,供各管理局在擬訂佔補平衡方案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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