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保障復工復產 對涉罪企業負責人慎用強制措施

最高檢:保障復工復產 對涉罪企業負責人慎用強制措施

  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罪與非罪、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的問題。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3月20日)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答記者問時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對企業復工復產有所影響的案件時,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罪與非罪、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的問題;對於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對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強制措施。

  “經濟社會是一個動態循環系統,不能長時間停擺。在確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推動非疫情防控重點地區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是一項重要任務。“苗生明表示。

  今天,最高檢發佈第六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包括5個支持復工復產典型案例。有的是對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犯罪的企業通過調查核實監督撤案的案件,有的是對復工復產企業負責人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或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也有依法從快從嚴懲治利用口罩對復工復產企業進行詐騙的案件。

  苗生明表示,這些案例一方面體現了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復工復產企業案件時,對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四類秩序妨害復工復產和危害企業合法權益相關犯罪,堅持依法從嚴追訴、絕不手軟。

  “另一方面我們也希望通過典型案例向社會傳遞出這樣一種信號:檢察機關在辦理涉及對企業復工復產有所影響的案件時,要依法妥善把握好涉案企業或企業負責人罪與非罪、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的問題,及時考慮政策上的調整和法律標準上的準確把握。”


最高檢保障復工復產 對涉罪企業負責人慎用強制措施

  苗生明表示,有的企業家從被立案偵查到審查起訴較長時間處在被刑事追訴的狀態,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起訴條件,就應當及時作不起訴決定,讓他們全身心投入生產經營。還有一些企業負責人本身沒有社會危險性,可一旦被長期羈押,企業生產經營將受到很大影響且無法挽回,那麼對於沒有羈押必要的,只要不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就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讓他們儘快復工復產,多為社會做貢獻,這樣的辦案效果就很好。

  “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苗生明表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骨幹對於企業發展至關重要,復工復產企業更是如此。在辦理相關案件時,檢察機關應充分把握依法辦案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之間的關係。

  對於涉嫌犯罪的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核心技術骨幹,綜合考慮其主觀故意、危害後果、違法情節,準確認定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危險性,並依法積極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自願認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社會危害不大的案件慎用逮捕強制措施。已經逮捕的應當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涉嫌罪行不是特別嚴重、不會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變更為非羈押強制措施;罪行較輕、依法可以不起訴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過,苗生明強調,變更強制措施並不意味著他們的法律責任就沒有了,最終還是要根據案件審查情況依法作出處理,該起訴的還是要起訴,該擔責的還是要擔責,但在這之前,他們仍可以繼續投入生產經營。

  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就罰金刑提出量刑建議時要充分考慮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需要,提出適度罰金刑量刑建議;對於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建議法院裁定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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