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水滸傳》中為了情愛而違法來看《水滸傳》中的法律文化

在《水滸傳》中男女雙方之間的感情能夠稱得上是愛情的很少,也許只有林沖與林娘子以及閻婆惜與張三之間的感情能夠算得上是愛情。愛情往往讓人衝昏頭腦,處於愛情裡的男女總是容易為愛奮不顧身,當然也容易為愛觸犯法律。第二是情慾,是指男女對異性的慾望,尤指生理欲求。《水滸傳》中很多女性都與丈夫之間沒有愛情,且生理慾望長期無法得到滿足,她們紛紛向外尋求其他男子滿足自己的欲求,這不僅是有違人倫的,而且是觸犯法律的。因此在《水滸傳》中為情愛而違法的頗多。

通過《水滸傳》中為了情愛而違法來看《水滸傳》中的法律文化


一、閻婆惜的情愛與宋江“殺惜”

閻婆惜是《水滸傳》中著墨最多且性格鮮明的女子之一,“長得好模樣,又會唱曲兒,省得諸般耍笑”,她擁有美麗的外表,並且多才多藝,懂得怎樣博取男人的歡心。本來這樣一位十八九歲的姑娘應當嫁一個年齡相當的風流才子,可現實中卻成為年過三旬且又黑又矮的宋江的偏房。

(一)閻婆惜的情愛悲劇

閻婆惜只能成為宋江偏房的原因有三個:首先,閻婆惜出身寒微,家庭經濟拮据。小說中提到閻婆惜隨父母到山東投奔一個官人不著,因而流落在鄆城縣。隨後靠閻婆惜賣唱維持生計,可鄆城縣民風不喜風流,所以生活並不富裕,後不幸父親去世,家裡連買棺材的錢都沒有,充分顯示其家庭經濟拮据。家庭經濟的拮据決定了貌美如花的閻婆惜不得不由媽媽閻婆做主給她尋一個穩定的靠山。其次,閻婆惜從小跟父親學唱,後以賣唱為生,被書中加以“酒色娼妓”的低賤身份。如果是普通農家的女兒,即使家庭拮据也可以嫁一個門當戶對的農夫,可惜閻婆惜身為倡優,在古代是一種十分低賤的職業,很少有男人會娶回家當妻子,最多也只能做妾。最後,宋江身為押司,是“刀筆吏”,而古代有“良賤禁婚”的規定,所謂良民就是士農工商四民。賤民是指官私奴婢、倡優、皂吏、番戶、雜戶、惰民、丐戶、樂戶、部曲戶女等。良賤通婚不僅為禮制風俗不認可,更是一種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而且最終通常還要判處離異。所以即使宋江並沒有妻子,假設他很喜歡閻婆惜,想娶她為妻,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閻婆惜只能給宋江做偏房是當時的禮教風俗及法律規定所決定的。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是,閻婆惜並不是嫁給宋江,而是“典”給宋江做偏房(偏房是妾的另一種稱呼)。當鋪一般進行的是物品的典當,而此處的“典”是指將閻婆惜作為物品抵押給宋江,在當期內為宋江所有,猶如宋江的物品一般。所以閻婆惜在拿住宋江把柄之後仍不忘跟宋江要典身文書。

閻婆惜是在風月場中走慣之人,成為宋江的偏房之後,過上了豐衣足食的日子,“沒半月之間,打扮得閻婆惜滿頭珠翠,遍體金玉。”《水滸傳》中好漢的標準,首要的一條便是不貪色,宋江是作者塑造出來做梁山頭領的,當然不能讓其貪戀男女之歡。所以“初時宋江夜夜與婆惜一處歇臥,向後漸漸來得慢了。”原因是“宋江是個好漢,只愛學使槍棒,於女色上不十分要緊。”所以宋江對閻婆惜也只是一時新鮮,並未用情,而閻婆惜也並不中意年過三旬又黑又矮的宋江,因此他們之間並沒有愛情。 與宋江相比,張文遠是宋江的同房押司,年歲較小,跟閻婆惜在年齡上更加匹配;“生得眉清目秀、齒白唇紅” 所以長相上也更勝於宋江;“平昔只愛去三瓦兩舍,飄蓬浮蕩,學得一身風流俊俏”這便有了吸引閻婆惜的資本;“更兼品竹彈絲,無有不會。”閻婆惜善唱曲兒,張文遠會樂器,有共同的愛好,有更多的共同語言。如果不考慮門第身份和閻婆惜已典給宋江做妾的情節,以現代的婚姻戀愛觀來看,閻婆惜和張文遠確實是十分相配的一對,這也很容易理解這兩個人在相見之後能夠迅速相互愛慕,產生愛情了(此處的“愛情”一詞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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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愛情就是時時刻刻想念對方,處處為對方著想,並且不再與其他異性相好,那麼閻婆惜便是深深的愛上張文遠了(雖然用愛情來定義閻婆惜與張三之間的感情仍有爭議)。在閻婆惜與張文遠“搭識”上之後,便無半點情分在宋江身上。即使宋江去找閻婆惜,閻婆惜也“只把言語傷他,全部兜攬他些個”,卻每天思念盼望著張文遠,沉浸在與張三的甜蜜愛情之中。即使宋江一個多月沒去找閻婆惜,她也不以為意,只有閻婆放心不下,多次去尋宋江,宋江皆推辭過了,直到一天閻婆硬拉宋江去與閻婆惜相會,閻婆到家便叫道:“我兒,你心愛的三郎在這裡。”閻婆惜以為是張文遠(小張三)來了,滿臉欣喜,便整理了頭髮,飛也似跑下樓來,發現是宋江之後就又扭頭上樓了。從這一段精彩的描寫中,足可以看出閻婆惜對待張文遠和宋江的不同態度。最能顯示閻婆惜對張文遠的愛,是在她得到宋江招文袋裡的金子時,不是想給自己買首飾,而是想“這幾日我見張三瘦了,我也正要買些東西和他將息。”在抓住宋江把柄之後,她提出的第一個條件便是:“你可今日便將原典我的文書來還我,再寫一紙任從我改嫁張三,並不敢再爭執的文書。”如果不是足夠愛和相信一個男人的話,女人是不會不顧自己的名譽,背棄自己的“財主”,或者說她的恩人的。另外如果不是特別愛張文遠的話,她就沒有必要讓宋江在文書上明確寫“改嫁張三”,她大可以讓宋江寫“任從改嫁”,這樣她還有更大的選擇餘地。中國一直有“有情人終成眷屬”的傳統,可為什麼閻婆惜的愛情不僅不被承認,還落得香消玉殞的結局?其實這與古代民間的禮教觀念相符合。

(二)“宋江殺惜”與民間觀念

用現代刑法理論中的“激情殺人理論”交代過,閻婆惜的言語刺激對宋江實施殺人行為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因此“宋江殺惜”是激情殺人,法律對這種情節的犯罪行為在量刑上一般會減輕。而古代並沒有激情殺人的概念,其實“宋江殺惜”被輕判與當時的禮教觀念有關。

首先,閻婆惜與張文遠通姦有違人倫,受輿論譴責。閻婆惜是典給宋江的小妾,是歸屬於宋江的,她與張文遠的愛情及私通是婚外出軌行為,封建社會尊崇的是男尊女卑的觀念,女子只是男子的附屬品,對女子要求從一而貞,不允許女子在婚後與其他男子有不正當關係。如果姦情被當場抓住,丈夫有權利當場殺死淫婦而不被法律追究。在某些地方,還有“浸豬籠”的陋俗,就是當眾將出軌的女子放在裝石頭的籠子裡扔進湖裡或者海里,直到女子喪命。這也是對所有女子進行警示,使女子潔身自好,更加忠於自己的丈夫。

其次,宋江是閻婆惜母女的恩人,閻婆惜的行為是忘恩負義。在閻婆惜母女走投無路的時候,是宋江慷慨相助,不僅幫閻婆惜父親置辦了棺材,還給她們母女倆十兩銀子使用。所以宋江是閻婆母女的恩人,而中國古代就有“滴水之恩定當湧泉相報”、“知恩不報,非為人也”的說法,所有對恩人做出的不義舉動,都是被人所唾棄的。因此,閻婆惜成為宋江的小妾後仍與張文遠私通,便更為人們所痛恨。 再次,宋江是出了名的善人,善人應有善報。宋江不僅於家大孝,還“如常散施棺材藥餌,濟人貧苦,賙人之急,扶人之困。”所以都稱他做“及時雨”。中國佛教有因果輪迴、善有善報的說法,往往對好人做出違背道義的事情便被認為是罪大惡極的,更何況宋江還是閻婆母女的恩人,閻婆惜揹著宋江私通張三,讀者心理上就認定閻婆母女是惡人,惡人做了壞事,就該有惡報。而“你若不仁,我便不義”的觀念,使得宋江殺惜變得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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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閻婆惜脅迫宋江,且不守承諾。閻婆惜拿書信要挾宋江,在宋江答應了她的條件後,還不依不饒,不信守承諾,更增添讀者對其的仇恨。宋江是講朋友義氣的好漢,所以他會在得知晁蓋有難而冒著生命危險去通風報信,按當時的法律,宋江作為國家的基層人員,與搶奪官員財產的犯罪分子聯繫,輕則丟官,重則丟命。宋江可以不在意也不理會閻婆惜出軌的事情,但是作為英雄好漢的宋江不可能忍受閻婆惜拿關乎自己前途和性命的書信來要挾他,他可以答應閻婆惜的一切條件,但面對閻婆惜的出爾反爾,他義憤之下殺死閻婆惜,讓讀者認為既合乎情,又合乎理,還覺得殺死淫婦大快人心。

值得一提的是,宋江在殺人之後,不僅受到到宋太公的容隱,被一起共事的都頭私放,還受到皇族後人柴進的幫助,甚至知縣也因宋江為人俠義對其進行了寬大處理。不可不說這是整個時代對“宋江殺惜”的理解與默許。在中國現代刑法中,殺人罪已經有了更加細緻的分類,而“殺人者死”這一鐵律也被加上了許多限定條件,這說明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已經適當考慮到了人情倫理。

二、潘金蓮的慾望與武大被害

潘金蓮在中國人的心目中就是一個淫婦的形象,她不僅與西門慶私通,還在王婆和西門慶的鼓動下謀害自己的丈夫,可謂是心腸歹毒的女人。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人們心中的潘金蓮有了變化,有不少人開始為潘金蓮“翻案”,較有代表性的是歐陽倩予在 1928 年出版的話劇《潘金蓮》,劇作中肯定了潘金蓮對武松的堅定感情,目的就是解構潘金蓮在中國人心目中的形象。再有就是魏明倫 1985 年搬上舞臺的川劇《潘金蓮》,也有了為潘金蓮翻案的思想。許多網絡歌曲中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如歌曲《如果我是潘金蓮》和《醉紅顏》等。還有在搜狐網上的一篇名為《女人,真該學學潘金蓮!》的短文,短文表示理解並支持潘金蓮毒殺武大的做法,曾在微信朋友圈中大量轉發,說明了現代民眾對潘金蓮態度的轉變。事實上,從《水滸傳》的具體描寫中,我們可以找到許多為潘金蓮翻案的合理因素。

(一)潘金蓮的婚姻悲劇與命運悲劇

潘金蓮是清河縣大戶人家的使女,長得貌美如花,可是紅顏禍水,被男主人看中,潘金蓮不肯,便告訴了主人婆。男主人記恨在心,便不要聘禮還倒賠妝奩將潘金蓮嫁給了“三寸丁谷樹皮”的武大。潘金蓮貌美,而武大“身不滿五尺,面目生得猙獰,頭腦可笑”,對美麗女人最大的懲罰莫過於將其嫁給一個醜陋無能的丈夫了,只可惜潘金蓮的美貌與堅貞了。

潘金蓮並非生來就是淫婦,而是由於一定的生活經歷造成的。從潘金蓮的經歷來看,她原本是一個心靈手巧、自尊心很強的小丫鬟,被男主人看上卻不依從,不屈服於主人的淫威,說明她是一個心性較高卻保守本分的女人。如果說她一開始就是貪圖富貴和淫慾享受的女人,她肯定會抓住一切機會得到她想要的財富和滿足,可是她沒有。一個美麗動人的女子肯定會夢想嫁給風流倜儻、玉樹臨風的才子,可現實卻讓她嫁給醜陋無能的武大,自己還無法反抗,她是何等的不甘與無奈,現實逼迫一個女人無法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必然會導致她心理上的極度反彈,這也比較容易理解潘金蓮隨後的放蕩了。

嫁給武大之後,潘金蓮的日子並不好過,她對武大不僅沒有愛情,而且對他充滿了嫌棄。這一美一醜的極度反差常受到貪戀金蓮美色的一班人的譏諷:“好一塊羊肉,倒落在狗口裡”。①大郎生性懦弱,並不與人爭執,當然也不敢爭執,只好從清河縣搬到陽穀縣。丈夫的懦弱無能讓金蓮看不到未來,看不到希望。她迫切希望有一個男人能夠滿足她的各種慾望。武松的到來,讓她不禁心花怒放,他不僅擁有高大威猛、壯碩的體格,而且是縣裡人特別敬重的打虎英雄,武松擁有了所有她在丈夫身上得不到滿足的條件,於是她主動勾引武松,以完成自己的人生理想,可武松是個“頂天立地噙齒帶發男子漢,不是那等敗壞風俗沒人倫的豬狗!”並不領潘金蓮的情,反倒譏罵了金蓮一通。武松的堅決,使潘金蓮意識到她與武松不可能了。武松要去東京之前,擔心哥哥受欺負,擔心嫂嫂紅杏出牆,便囑咐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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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走後,武大每天只賣半天炊餅,回來就把簾子關上,潘金蓮剛開始還十分抗拒和反感,但漸漸的也習慣了,每天到武大快回家的時候就自覺得把簾子收了。可見,潘金蓮也不是一心想著紅杏出牆的女人。到後來王婆請金蓮幫忙做衣服,潘金蓮也只是要拿到家裡做,只是王婆定要她過去做,她才依得,殊不知這其實都是王婆設的圈套而已,王婆在將潘金蓮騙至她家中後,一直強調西門慶家財萬貫,又與西門慶合夥騙潘金蓮西門慶沒有妻子,這使潘金蓮覺得自己有機會成為西門慶的正妻,才會冒險與西門慶通姦,直到王婆抓到金蓮和西門慶通姦,並以“我請你來做衣裳,不曾叫你來偷漢子。武大得知,須連累我。不若我先去出首”為由,脅迫潘金蓮答應她:“從今日為始,瞞著武大,每日不要失約,負了大官人,我便罷休。若是一日不來,我便對你武大說。”從這裡來看,即使潘金蓮不願與西門慶繼續保持關係,也會受到王婆和西門慶的威脅,而後謀害丈夫也是受到王婆和西門慶的教唆,潘金蓮只是執行者。電視劇《新水滸傳》中也對潘金蓮的形象進行了重塑,加入了對現代女性合理追求的理解,並沒有將其演繹成一個水性楊花、罪不可赦的女子。

潘金蓮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對女子貞潔十分重視的時代,她婚後的出軌行為自然被人深惡痛絕,殺夫的行為更是讓人對其憤恨不已。而中國自古就有對女子貞潔重視的傳統。中國古代對女子貞操的重視起源於秦漢時期,隋唐漸寬泛,到了宋朝中葉以後又開始嚴酷起來,明清則更加嚴重,因此也成為中國歷史上禁慾最甚、對女子的性壓迫最甚的時期。宋朝中葉以後開始對女子濫淫和通姦深惡痛絕,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宋明理學的“禁慾”思想有關,而現代科學研究表明,女性擁有和男性一樣強烈的性慾,如果正常的性慾無法滿足,對女性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都是有危害的。而古代社會中往往不尊重女子的生理慾望,認為那是“淫慾”,正如潘金蓮嫁與武大後,正常的性慾無法滿足,導致她心理產生變化甚至變態,轉而追求性慾的滿足,因此在見到風流倜儻的西門慶時會那麼容易上鉤。

(二)潘金蓮謀害武大的違法依據

即使現代社會對女子自由追求自己的愛情和婚姻持贊同的態度,對潘金蓮的出軌行為也表示可以理解,但對於她與西門慶一起毒殺武大卻是無法原諒的,因為“殺人犯法”的觀念早已在法治社會普遍接受,無論怎樣情有可原都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中,男尊女卑的觀念根深蒂固,對於女子通姦殺夫的罪名要比男子殺妻的罪名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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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女子通姦。中國古代是倫理社會,家族秩序也是國家秩序的基石,家族、血緣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婚姻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也。”姦情破壞了傳統的家族宗法制度,嚴重者甚至可能造成血緣的混亂、家族的解體,故而最為社會倫理所譴責,被冠以“萬惡淫為首”的惡名。而封建社會是男權社會,尊崇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為確保家族的繁衍、子嗣的純正,所以對女子貞潔的要求要遠遠高於男子,所以一旦女子有出軌行為,即使妻子有“三不去”的理由,男子也有權利用“七出”中的“淫”一條休掉妻子。女子犯奸,不僅是受人唾棄,受輿論譴責的,而且是法律所不容的。中國古代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社會文化心理上,都將姦情視為敗壞人倫的嚴重罪行,自然同時也就對受害者給予了格外的同情,元以後的法律都容許本夫有捉姦的權利,而且夫於奸所獲奸時將姦夫姦婦一併殺死是無罪的。不過正所謂“捉姦捉雙”,如果本夫不殺姦夫只殺賤婦,或於事後殺妻則是有罪的往往要受杖刑。所以即使武大郎生性懦弱,在有法律的支持和鄆哥的幫助下,他也敢於理直氣壯地去捉姦。

其次,關於姦婦姦夫殺死本夫。通姦本已經是重罪了,因姦殺死本夫則懲罰更重,唐律規定皆為斬刑,元明兩代均處以凌遲。倫理社會的古代中國要求長幼有序、男尊女卑、男女有別,主要是為了維護國家等級秩序及其支配下的家族秩序,姦情破壞了家族秩序,不能保證家族血統的純正,而姦婦姦夫殺死本夫則直接威脅到家族的繼承與血脈,不僅造成家庭的不穩定,還會造成社會的混亂。因此嚴懲殺夫行為是威懾破壞家庭制度行為的要求,也是減少類似犯罪的法律要求。

潘金蓮和西門慶通姦殺人眾鄰皆知,已經造成了不小的社會影響,但是眾人都憚於西門慶的勢力不敢報官,並且在沒有能力伸張正義的情況下,“個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雪上霜”的思想便佔據了主導,但是古代社會是不允許通姦殺夫而不被懲罰的事情發生的,所以便安排既有能力,並且由武大郎的直系親屬武松來複仇伸張正義,顯得合情合理且有說服力。

薩孟武先生在其著作《水滸傳與中國社會》中也分析了潘金蓮藥鴆武大郎的原因:“因為‘淫為萬惡首’,婦女不貞,夫可同她離婚,亦可於‘捉姦捉雙’的習慣法之下,殺死其妻。所以婦女與人通姦,無異於自戕生命。生命既甚危險,所以婦女又常拼其一命,殺死親夫。這便是潘金蓮藥鴆武大郎的原因。”由此可以說,是中國古代的社會家庭文化與中國古代的法律文化共同決定了潘金蓮與武大的婚姻悲劇及命運悲劇。事實上,潘金蓮的淫婦形象是特定社會環境和特定人生際遇的特定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隨著社會對於女子貞潔觀念的放開,隨著社會對女性個體意願與需求的尊重,自然便會出現為潘金蓮“翻案”的現象。


通過《水滸傳》中為了情愛而違法來看《水滸傳》中的法律文化

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女性地位低下,女性被作為男性的附屬品而存在,同時也只被當做一個家族傳宗接代的工具,對女性的思想及行為進行嚴格的控制,在“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下,女子從小所讀的書籍便是《女則》、《女訓》之類,從而使得女子失去了自己的獨立的思想和性格。封建法律更是否定女子的各種權利,在這種不公平的法律之下,女子勢必會因為不合理的法律制度而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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