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篇九:關於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補償標準的常見問題及建議

◎陳磊/文

樹人律師在系列文章第八篇中,對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過程中常見的補償範圍問題及維權建議做了分析闡述。那麼,在確定補償範圍的前提下,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過程中常見的補償標準問題都有哪些?礦業權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本篇中,樹人律師將對該問題進行分析討論並提出合理應對建議,供礦業權人參考借鑑。

一、“白條入賬”影響補償標準認定問題

所謂的“白條入賬”問題,是指地方政府已經確定了對礦業權的探礦權、採礦權進行退出補償的範圍,需要礦業權人提供文件材料證明該項投入的實際成本,但礦業權人財務入賬的憑證僅有白條收據,無相關的發票憑證證明真實投入成本。該問題在經營不規範的民營礦山企業大量存在,比如在礦山企業的日常採購或工程施工過程中,礦老闆為了價格便宜很多時候都不要發票。再比如,礦老闆在僱傭勞務人員過程中,實際支付勞務費用沒有取得正式發票,只能用收據或手寫白條入賬。

關於礦業權人“白條入賬”的財務和稅務責任及風險問題,不是本篇文章討論的事項,本文僅對“白條入賬”對礦業權退出補償標準的影響進行分析判斷。從目前各地的實際執行情況來看,政府主管部門的態度是對礦業權人“白條入賬”的投入成本,不予補償。

樹人律師認為,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採取“白條入賬”這一單方標準對礦業權人不予補償,不妥當、不合理。針對礦業權人已經實際投入,已經形成的礦山資產,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是可以結合礦山該項資產的實際狀況,以及礦業權人實際投入成本的銀行轉賬記錄等因素,判斷礦業權人是否有實際投入和投入的數額,綜合判斷應當給予的補償標準。而非依據礦業權人財務賬簿系“白條入賬”,直接否定礦業權人不存在該項損失,進而不予補償。因此,礦業權人已經實際投入但存在“白條入賬”不規範情形的,可以據實向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爭取礦業權退出的補償款。

二、發票缺失影響補償標準認定問題

礦業權人的發票缺失不同於“白條入賬”,主要是因為礦業權人的財務憑證保管不規範等原因,導致能夠證明前期投入成本的發票缺失。而各地政府在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補償政策或方案中,均已明確要求礦業權人提供能夠證明實際投入的發票,若無法提供發票的,不予補償。

樹人律師認為,相對於“白條入賬”而言,發票缺失的問題並不是特別嚴重。“白條入賬”,意味著礦業權人可能真的沒有發生實際投入。但是,發票缺失僅是礦業權人無法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證明發生實際投入的直接憑證。因此,礦業權人存在發票缺失的情況下,是能夠實現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退出補償的,但同時增加了證明礦業權人實際投入的難度和成本,證明的方式和途徑與前文“白條入賬”但發生實際投入的情況類似,此處不再贅述。

三、評估結果分歧影響補償標準認定問題

在合同、發票、銀行轉賬憑證以及礦山井巷工程、設施設備、房屋建築物等實物資產全部因素具備的情況下,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將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礦業權人退出的補償標準。在該環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礦業權人對於評估結果持不同意見,認為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的事實依據不充分、採取的評估方法和係數不合理,導致評估結果偏低,無法真實反映礦山資產價值。

一般情況下,導致評估結果分歧有三種原因:第一,地方政府單方委託評估機構,礦業權人對評估機構不信任;第二,地方政府委託的評估機構缺少相應資質,礦業權人不認可;第三,雖然地方政府和礦業權人共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但礦業權人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範圍、評估方法等不認可。

針對上述第一種、第二種原因導致的評估結果分歧,樹人律師認為,無論是地方政府單方委託評估機構,還是委託的評估機構存在資質問題,都存在評估機構選聘程序方面的瑕疵,在此情形下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不能作為退出補償的標準。而針對第三種原因,從目前司法判例的裁判觀點看,評估機構是地方政府和礦業權人共同選聘的,評估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退出補償的標準。因此,礦業權人能夠採取的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除了和地方政府共同選聘評估機構外,應當委派有財務和評估背景的專業人員全程參與評估工作,針對評估機構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隨時提出異議並進行糾正,通過全過程參與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四、結語

在確定礦業權退出自然保護區補償範圍的前提下,補償標準問題直接決定礦業權人能得到補償款的數額。在該階段,樹人律師的維權建議是——礦業權人應當充分、全面梳理事實憑證依據,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評估工作,並選派有財務或評估背景的專業人員全程參與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糾正,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若礦業權人在《評估報告》出具後進行事後維權的,維權難度高、效果差。當然,樹人律師後續有專篇就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維權程序問題進行分析說明,敬請關注。

下期預告 篇十:自然保護區礦業權退出爭議維權途徑

陳磊律師,樹人律師事務所北京片區主管律師。(聯繫電話:18618358393)

陳磊律師為中國礦業聯合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負責北京片區的礦產資源、重組併購、私募基金、礦業公司糾紛訴訟業務。

陳磊律師自執業以來先後參與瞭如下業務項目:黑龍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轉讓項目;西藏盛源礦業集團有限公司整合重組項目;哈爾濱愛爾愛司石材有限公司資產重組項目;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轉讓再生資源板塊項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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