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疫情财税案例涉及福利、捐赠、补助、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最新!疫情财税案例涉及福利、捐赠、补助、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从财税的角度,通过9个案例,对于疫情期间福利、捐赠、补助等相关的业务应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案例1、疫情期间,某企业购买口罩一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员工,共支付购买口罩款20.3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注:企业购买的口罩属于防护用品,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入账,并进行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第二章第十条“(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相关规定,公司集中采购发放给员工的口罩可以作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案例2、疫情期间,某企业购进口罩一批用于捐赠,共计支付购买口罩款20.34万元,通过宋庆龄基金会捐赠给湖北某承担防控工作的医院。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400

贷:银行存款 203400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034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3400

注:如果企业是直接向某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的,企业需取得被捐赠医院的接收证明,可以让接受的人员写个收条并加盖鲜章,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案例3、疫情期间,某企业统一向员工每人发放200元现金,共计10万元,作为疫情期间的现金补助。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注:此补助为现金补助,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4、某企业疫情期间派出员工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该企业为被安排去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员工发放补贴,共计支付了1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新肺补助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注:给参加抗击疫情的员工发放的补贴免征个税的范围为各省规定标准以内。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案例5、疫情期间,某企业购买口罩生产机转产口罩,共支付113万元。该企业已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案例6、疫情期间,某企业收到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共计3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30000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案例7、 某运输企业在疫情期间向防控部门运送保障物资,收到因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收入共计1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90909.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090.9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090.91

贷:其他收益 9090.91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另: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8、某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共取得收入1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收入 9433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660.3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660.37

贷:其他收益 5660.37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另: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如下活动:

案例9、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月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5049.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950.50

销售额=500000/(1+1%)=495049.50

销项税额=500000/(1+1%)*1%=4950. 50

减征额=500000/(1+1%)*2%=9900.99

注1: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注2:申报表的填写和会计处理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正确的税务处理为:

根据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实际上在填写申报表中的销售额时,3-5月的销售额是按照:含税销售额/(1+1%)计算填列的,对应的销项税为:含税销售额/(1+1%)*1%,而在第15行填列的应纳税额会还原为:含税销售额/(1+1%)*3%,那么在第16行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即为:含税销售额/(1+1%)*2%。也就是说,这2%的减征额,是不需要单独进行账务处理的,只在申报表中体现出来。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小于10万、或季度销售额小于30万元的,是免征增值税的,如果是免征的话,填列第9、10栏后,第17、18栏则自动带出数据,如超过了免征额的纳税人,则按上述方法填列相应栏次。

对于月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而免征的增值税,在会计处理上则需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

政策依据:

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十款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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