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受疫情影響效益下滑 公司能否按季支付工資

  因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導致效益下滑,我們所在公司作出決定:所有員工的加班工資一律按季度結算,即每三個月支付一次。鑑於公司與我們的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每月工資於次月5日以前發放,我們以公司無權單方變更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收回成命,但遭拒絕。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讀者 朱小娟等9人

朱小娟等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一方面,新冠病毒肺炎防控不是公司改變工資支付時間的理由。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也指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而政府針對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採取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合同當事人來說,具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性質,但公司不能無限放大,畢竟隨著防控措施的結束與復工,不可抗力隨之消失,公司將此後所有工資一概按季度發放,超出了必要限度。

  另一方面,公司之舉屬於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工資支付時間作為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一旦確定後,公司就必須按規定執行,其推移或合併工資支付時間,都改變了合同內容。同時,該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公司未經你們許可,更未採用書面形式,對你們沒有法律約束力。

  再一方面,公司之舉違法。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也指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即工資的最長支付週期為按月,公司決定按季支付無疑與之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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