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匯款單沒欠條能起訴要回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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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於包含民間借貸在內的經濟行為,法律層面予以保護的前提是“提供足以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有效、合法證據”。

這種證據,不僅限於借條一種。仍有包含但不僅限於如下的幾類(幾種),可作為債務證明。

1、債務人自己仍然承認

這種情況是很好解決的,債務人還承認借過你的錢(沒還清),也沒到成心賴賬的程度,那麼,道理上應該可以讓他重新出具一個借條給你。倘若以後情況發生變化,便可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證據。

2、債務人承認欠你錢,但就是不配合重新給你字據

這種情況,你可以採用包含但不僅限於,藉助視聽資料來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比如錄音,錄像,公共監控錄像,郵件、電子郵件,網絡聊天、手機短信等證據,從而還原原始借款的真實情況。只要這些時候補充到的證據,能夠真實的體現出當前債務關係的細節,比如形成的時間、未還清金額、約定利息、雙方身份等要素全部表達清晰。

注意一點,錄音、錄像的採集及取得要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使用竊聽、欺騙、暴利等不合法方法取得。

3、補充證據的訴訟時效

這點也要注意,補充得來的證據,也有訴訟時效,同樣需要滿足“當前最新約定最遲還款時間後3年”的界限,再次約定時間後的3年,還是未能還清,那麼,你還得重新“設法讓這個證據的訴訟時效中斷”,以第3次獲得新的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對於真實合法的民間借貸債務關係始終是保護的,所依據的證據不是單純侷限於“借條”一種,只要是能真實證明這種債務關係存在的,便都視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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