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縣:暴力阻礙疫情防控工作 男子妨害公務獲刑十月

湖南法院網訊 3月25日上午,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首起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蔣某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2月18日19時許,岳陽縣長湖鄉某村支部書記陳某接到群眾舉報,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該村村民張某家有汨羅籍外來人員聚餐。隨後陳某與駐村輔警範某(著警服)來到張某家,發現有五六個人正在聚餐。陳某勸說疫情期間不要聚會,快點散了。張某問是誰打的電話,陳某回覆“不管是誰打的電話,現在特殊時期都要過來看一下。”此時坐在一旁來聚餐的蔣某突然站起來,直接隔桌子一手抓住陳某的領口,在陳某的左額打了一拳,隨後準備繞過桌子繼續打陳某。範某見狀上前抓住蔣某的手,蔣某掙開後對著範某的肩部打了一拳,把其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打落在地。範某準備撿執法儀時,蔣某又在其臉上扇了一巴掌。陳某和範某退到屋外,蔣某追了出去,對著陳某肚子踢了一腳。後範某打電話給派出所民警,到場民警準備依法傳喚被告人蔣某及現場有關人員時,遭到阻攔,增援民警趕到後,蔣某從後門溜走。經鑑定,陳某和範某受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某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採取暴力手段阻礙執行公務人員疫情防控工作,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蔣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其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