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宇丹律師受訪深圳廣播電臺

丹柱按語

個人破產製度的春天|顏宇丹律師受訪深圳廣播電臺

市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計劃正式出爐,今年市人大常委會擬新提交審議法規31項,其中包括16項新制定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納入其中,這意味著,備受關注的個人破產製度,有望在深圳“破冰”。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顏宇丹在接受深圳廣播電臺先鋒898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破產條例》的建立,對創業者和營商環境都有著積極的意義。“一方面有利於解決債權人追債難、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另一方面,有利於解決非惡意欠債債務人的債務危機問題,給予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都有著重大意義,有利於營造一個對創業者更為友好的創業環境,降低了創業風險,給想要創業的個人和企業家增加了創業的信心,也給失敗的創業者創造了重新創業的機會,構建一個更為健康、良好的營商環境。”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個人破產製度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大眾對建設個人破產製度的呼聲越來越高。2014年8月,深圳律師協會提出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建議,隨後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2016年,深圳15名人大代表提出《關於加快制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一案)》,隨後深圳人大向全全國人大建議就個人破產製度立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向全國人大報告執行工作時提出要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2019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委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重點提到了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個人破產製度逐漸成為我國民眾所關注的熱點話題。

在此情況下,設立個人破產製度,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都有著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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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權人

與普通大眾所擔憂的不同,個人破產製度的推出,同樣能夠維護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合法權益。

首先,對於債權人來說,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也讓債權人獲得了一次理清債務人真實財產情況的機會。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真實財產情況並不是那麼的熟悉,即使債權人掌握了一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但由於債權人難以全面的掌握債務人的真實財產情況,難免會存在“追債難”的情形。如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法院必將清查債務人的所有財產,給債權人一次摸清債務人真實財產狀況的機會,從而更好地實現“欠債還錢”。

其次,個人破產製度有利於解決法院執行難的問題,從而更好的維護債權人的權益。當下,法院面臨著大量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執行無法到位的案件。個人破產製度的引入,能夠及時終結前文所提到的“執行難”案件,給全體債權人申報債權提供了更充分的保障,更有利於各債權平等受償,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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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人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欠債的自然人並非惡意欠債,而是因為無法避免的客觀因素,如自然災害、疫情等,導致自然人入不敷出,資不抵債。如自然人無法償還其所欠下的債務,往往會遭遇債權人使用各式手段且持續不斷的追債。在此情況下,債務人的個人生活和工作往往受到嚴重的負面影響,導致其無法正常工作生活,進而無法解決債務問題而陷入債務危機中。個人破產製度出臺後,給予了那些“誠信債務人”一次翻身的機會。債務人如符合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可向法院申請破產,在經過一系列的破產程序後,對債務人的債務進行調整和與清查,並對債務進行重整,然後在一定條件下再免除債務人一部分剩餘的債務。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可在盡力還債的情況下維繫基本生活,獲得一個重新進入正常生活的機會。

除此之外,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可以將無力還錢的“誠信債務人”與拒不還錢的“老賴”相區分,讓“誠信破產人”無需面對無止境的債務追償,在一定條件下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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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會

首先,如前文所述,個人破產製度給予了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對於創業失敗而負債累累的創業者來說,在非惡意欠債的情況下,創業者個人也可以通過個人破產製度獲得重新開始生活和再創業的機會。因此,從創業的角度來看,個人破產製度降低了創業風險,給想要創業的個人和企業家增加了創業的信心,營造了一個更好的創業環境,進而鼓勵更多的個人和企業家加入創業大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其次,個人破產製度協調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兩者之間的矛盾。個人破產製度建立後,非惡意欠債的債務人在資不抵債後可申請破產,不必再東躲西藏以逃避債權人各式催債手段。債權人也可通過申報債權以獲得平等受償,不必想方設法逼迫債務人還債。因此,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對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也起到一定的作用。

最後,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參考世界各國和地區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經驗,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需要完備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用體系作為基礎。近年來,我國充分利用信息手段,不斷完善個人信用體系,並將其與司法懲戒體系聯合,為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礎。然而,我國一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現有的個人信用體系仍不夠完善,我國還不具備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基礎。但是,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來看,個人破產製度並非必需建立在完全的個人信用體系之上,個人破產製度的出臺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個人信用體系的完善。

結語:深圳作為我國最重要的高新企業聚集地和創新基地,《個人破產條例》的推出,有利於深圳營造一個更良好的創業環境,構建一個更為健康友好的營商環境,對深圳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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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碩士(商法),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熟悉公司法律事務,有著豐富的專業知識儲備,曾參與辦理多起婚姻家事、民間借貸等民商事訴訟,以“忠於法律,忠於客戶”的服務理念,用專業實現客戶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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