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那些事兒 2020.3.20

兼營銷售的納稅籌劃


納稅那些事兒 2020.3.20


納稅籌劃思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所謂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因此,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時,一定要分別核算,否則,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 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第134號公佈,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根據2011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納稅籌劃圖


納稅那些事兒 2020.3.20

納稅思路圖




納稅籌劃案例

【例3】 某鋼材廠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某月銷售鋼材,取得含稅銷售額1 800萬元,同時又經營農機,取得含稅銷售額200萬元。前項經營的增值稅稅率為16%,後項經營的增值稅稅率為10%。該廠對兩種經營統一進行核算。請計算該廠應納增值稅稅款,並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在未分別核算的情況下,該廠應納增值稅:(1 800+200)÷(1+16%)×16%=275.86(萬元)。由於兩種經營的稅率不同,分別核算對企業有利,建議該企業對兩種經營活動分別核算。這樣,該廠應納增值稅:1 800÷(1+16%)×16%+200÷(1+10%)×10%=266.46(萬元)。分別核算和未分別核算之差:275.86-266.46=9.4(萬元)。由此可見,分別核算可以為該鋼材廠減輕增值稅稅負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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