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工程款結算欠條後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案情】

張系一小建築包工頭,於2009年1月在葉某承包的某商品房項目中承建相關項目,雙方於2010年2月工程結算後,葉某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當時出具欠條一份給張某,內容為“欠到張某人民幣7萬元整”(並未註明還款期限)。張某多次催收未果,後葉某下落不明。張某無奈之下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葉某償付欠款。葉某收到法院傳票後出現並在一審中答辯稱張某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應支持。

【分歧】

本案中,對張某由於該欠條引發的訴訟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葉某出具欠條給張某,雙方之間雖然因建築工程款結算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係,但這種債權債務關係明顯區別於民間借貸關係下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屬於民間借貸中未約定還款期限而訴訟時效未起算的情況,故張某的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葉某出具欠條給張某,雙方並未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應未起算,而在張某向法院起訴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計算。因此,張某的訴訟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評析】

第一,要區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與聯繫。債權債務關係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可以是民間借貸,也可以因買賣交易、建築工程款結算後所形成的欠條等。但欠條可以由債權債務關係的民間借貸關係產生,反之則不能。

第二,欠條如果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系因借貸關係,自然適用上述借款合同糾紛所適用的訴訟時效規定,但如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系其他,則並不適用前述的訴訟時效規定。欠條在出具時,當事人雙方就因此知道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業已形成,且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本案中,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產生的原因系工程建築承包合同糾紛,並不屬於借款合同糾紛。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4年3月2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就明確規定了出具未約定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次日起算。

第三, 本案是否可以認定沒有明確約定或無法確定履行期限呢?筆者認為可以確定履行期限。雖然雙方並未在欠條中對履行期限進行約定,但本案是由於工程款結算後所形成的,圍繞該欠條形成的訴訟官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可見,工程 結算時間就可以認定為已經確定了的履行期限,若無其它證據證明訴訟時效有中斷或中止的情況,則本案原告張某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理由,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即原告張某的起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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