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獵捕野生蛙379只 兩農婦獲刑並處罰金

3月25日,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非法狩獵案,當庭判決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18日,楊某某、姜某某相約當晚捕捉野生蛙自食。當晚19時30分左右,兩人各自從家中攜帶一個強光探照燈和一個尼龍袋,準備去捕捉野生蛙,姜某某的丈夫得知後,告知其捕捉野生蛙是違法行為、不能抓,但二被告人不聽勸阻,執意要去。楊某某和姜某某採取先用強光探照燈照射住野生蛙、再徒手將其抓進尼龍袋的獵捕方法,在雙牌縣瀧泊鎮烏鴉山村農田中捕捉野生蛙。當晚22時左右,二被告人抓蛙完畢準備返回時,被公安民警抓獲,並當場繳獲兩袋野生蛙。

  後經公安機關勘驗檢查和雙牌縣森林植物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鑑定,認定楊某某使用的尼龍袋中野生蛙類共211只,蛙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林蛙,共209只;第二類為黑斑蛙,共1只;第三類為虎紋蛙,共1只。姜某某使用的尼龍袋中野生蛙類共171只,蛙種分為二類,第一類為林蛙,共170只;第二類為虎紋蛙,共1只。其中林蛙和黑斑蛙為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虎紋蛙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此後,公安機關將所繳獲的野生蛙進行了放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姜某某明知獵捕野生蛙類系違法行為,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採取夜間照明的禁用方法,捕捉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及國家三級保護野生動物林蛙、黑斑蛙,其中被告人楊某某捕捉野生虎紋蛙1只及林蛙209只、黑斑蛙1只,被告人姜某某捕捉虎紋蛙1只及野生林蛙170只,被告人楊某某、被告人姜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狩獵罪。二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楊某某、姜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非法獵捕野生蛙379只 兩農婦獲刑並處罰金


中國法院網訊 (伍雯婧 胡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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