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檢發佈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

最高院、最高檢發佈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院、最高檢發佈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

司法實踐初中,有觀點認為本罪的犯罪對象一般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因為其與在199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發展和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保護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

藥用野生植物和城市園林、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的野生植物的保護,同時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契合。

但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中 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就使這個罪名的具體適用發生了改變。

202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2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法釋〔202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覆》已於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83次會議、2020年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請示適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有關問題。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野生植物限於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採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於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
  鑑於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四、本批覆自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批覆不一致的,以本批覆為準。

該批覆的出臺對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範圍、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理解與適用等相關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更加有利於保護我國的珍貴植物,嚴懲相關犯罪分子,為保護自然生態​更盡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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