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那些事兒

將利息變其他支出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那些事兒

降稅降負


納稅籌劃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裡將可以扣除的支出的條件設定為三個:第一,實際發生;第二,與經營活動有關;第三,合理。所謂實際發生,是指該筆支出已經發生,其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企業對該筆支出不再享有所有權,本來應當發生,但是實際上並未發生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謂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是指企業發生的支出費用必須與企業的收入有關係,也就是說,企業為了獲得該收入必須進行該支出,該支出直接增加了企業獲得該收入的機會和數額,這種有關是具體的,即與特定的收入相關,而且這裡的收入還必須是應當記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僅僅與不徵稅收入相關的支出不能扣除。所謂合理的,一方面是指該支出本身是必要的,是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需的,而非可有可無,甚至不必要的;另一方面該支出的數額是合理的,是符合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慣例的,而不是過分的、不成比例的、明顯超額的。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佈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企業向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當企業支付的利息超過允許扣除的數額時,企業可以將超額的利息轉變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過工資、獎金、勞務報酬或者轉移利潤的方式支付利息,從而降低所得稅負擔。在向自己單位員工借貸資金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將部分利息轉換為向員工發放的工資支出,從而達到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部扣除的目的。




法律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 8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佈,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第38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9月23日發佈,財稅〔2008〕12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31日發佈,國稅函〔2009〕77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6月9日發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納稅籌劃圖


納稅那些事兒

納稅籌劃思路導圖




納稅籌劃案例

【例】 某企業職工人數為1 000人,人均月工資為4 000元。該企業2019年度向職工集資人均10 000元,年利率為10%,假設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由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應當調增應稅所得額:1 000×10 000×(10%-6%)=400 000(元)。該企業為此多繳納企業所得稅:400 000×25%=100 000(元)。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0 000×10%×20%×1 000=200 000(元)。請提出該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

籌劃方案

如果進行納稅籌劃,可以考慮將集資利率降低到6%,這樣,每位職工的利息損失為:10 000×(10%-6%)=400(元)。企業可以通過提高工資待遇的方式來彌補職工在利息上受到的損失,即將400元平均攤入一年的工資中,每月增加工資33.33元。這樣,企業為本次集資所付出的利息與納稅籌劃前是一樣的,職工所實際獲得的利息也是一樣的。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所支付的集資利息就可以全額扣除了,而人均工資增加33.33元仍然可以全額扣除,由於職工個人的月工資沒有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扣除額(5 000 元),因此,職工也不需要為此繳納個人所得稅。該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 10 萬元。另外,還可以減少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10 000×1 000×(10%-6%)×20%=80 000(元)。經過納稅籌劃,職工的稅後利益也提高了。可謂一舉兩得,企業和職工都獲得了稅收利益。如進一步進行納稅籌劃,可以將全部利息改為工資發放,這樣,可以不需要代扣代繳利息的個人所得稅,而工資由於尚未達到5 000元,實際上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