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辯團隊:高空拋物,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導讀】

梳理以往新聞,小到螺絲釘、餐巾紙,大到菸灰缸、窗簾杆、貓狗......高空墜物五花八門,但總得來說無外乎“故意為之”與“意外掉落”兩種情形,那麼分別涉及哪些法律風險?高空墜物責任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3月18日,在廣州市荔灣區寶華路一棟大廈發生連續高空拋物事件,烏龜、電飯煲、貓籠等被陸續從高層扔到馬路上,造成一貓一龜當場死亡,街道兩旁圍觀者眾多,目擊者說,扔下來的有貓有花盆,還有櫃子一樣的東西,萬幸沒有砸到人。警方拉起警戒線禁止靠近,隨後警方上樓帶出一名疑似懷孕的中年婦女,涉案女子被警察帶回警局調查,經初步調查,女子有精神病史,目前警方已協助家屬將該女子送醫。

允道刑辯團隊:高空拋物,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葉斌律師評析】

城市中拔地而起的一幢幢聳立的高樓是我國城市化經濟發展的重要標誌,然而,高層建築除了展示了一個城市的發展繁榮外,還產生了許多問題。其中非常嚴重的就是高層建築的高空拋物、高空墜物問題,該問題涉及到行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可能遭受侵害,特別是近年來,高空墜物、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比比皆是,例如:2018年4月廣州白雲區某廠房高空墜狗致人高位截癱、張某高空拋窗簾杆致高壓電線短路,周邊數百戶居民家用電器損壞。

“意外掉落”高空墜物,責任如何承擔?

例如:建築物外牆、廣告牌等年久未修,意外墜落砸傷路人;高樓建設中放有鋼筋水泥等建築材料意外發生建材墜物等情形屬於“意外掉落”的高空墜物,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是在賠償後,如果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故意為之”高空拋物,責任如何承擔?

例如:高層居民安全意識淡薄,存在隨手亂扔東西的陋習;陽臺放置了盆栽、雜物,缺乏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等情形屬於“故意為之”的高空拋物,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不能自證清白的住戶承擔連帶責任。

再回到本案中,高空拋物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風險呢?

本案中,該女子高空拋擲貓、烏龜的行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並沒有虐待、虐殺動物的相關罪名。因此,如果該女子拋擲的是自家的動物,那麼該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拋擲的他人的貓狗等,則可能涉及故意毀壞財物罪

此外,本案中,該女子拋擲的行為萬幸沒有致人損傷,那麼她的行為便不構成犯罪了嗎?

最高法發佈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了,故意從高空中拋擲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女子拋擲的物品中有花盆、櫃子、電飯煲等可能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雖然萬幸未致人損傷,但認為已經達到了足以致不特定人損傷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由於初步查明該女子患有精神病史,最終責任的承擔需看其在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時精神狀況是否正常。

此外,當一個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明知高樓下有人員的流動,仍然實施高空拋物的行為,那麼他的行為涉及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如果沒有意識到其高空拋物的行為會造成他人的死傷,或者輕信自己的能避免不會將他人砸到,但是最終造成了他人傷害的結果,那麼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罪。此外,如果拋擲的是輕軟物品等造成人員受傷可能性很小的物品,也可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處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允道刑辯團隊:高空拋物,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法律的觸角不可能深入到每一個細小的角落,法律只能在“高空拋物”事件發生之後給予處罰,難以從根本上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因此,在法律之外,我們更應該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嚴於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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