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遇“文字遊戲”:約定稅費由買方承擔,賣方說這包括貸款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賣行為產生的費用和所有稅收由買方承擔”,這是否包括銀行貸款?海安的一對買房賣房者對此爭執不下,以致鬧上法庭。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為,從法理精神和日常生活經驗判決,案涉房屋在銀行的貸款應由賣方自行承擔。

要求按約辦理過戶手續遇到麻煩

2016年12月,許女士以總房款38.5萬元購得海安市區某小區房屋一套。為此,許女士向銀行貸款27萬餘元。

2019年8月7日,許女士與王女士談好這套房屋的買賣事項並簽訂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69.5萬元,由此買賣行為產生的費用和所有稅收由買方承擔。

當日,王女士向許女士交付部分購房款後,許女士向吳某出具收條,寫明收到吳某購房定金加首付款合計28萬餘元。許女士用這筆錢還清了案涉房屋抵押貸款的尾款,並辦理抵押權註銷手續。

然而,當王女士要求按約辦理過戶手續時,許女士提出,按照交易合同約定其應淨得69.5萬元,房屋上的貸款27萬餘元亦應由王女士承擔。王女士不同意許女士的觀點,認為“淨得”僅指辦理過戶和稅收以外的淨得。由此,雙方對“淨得”的理解發生爭議,無法統一,王女士一紙訴狀將許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許女士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約定稅費顯然不包括貸款

海安法院審理認為,合同約定案涉房屋的成交價格為69.5萬元,雙方在合同中並沒有約定還需由買方承擔賣方的銀行貸款,如果雙方真有此約定,作為對案涉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因素,應當在合同中作特別約定。

雖然合同約定此買賣行為產生的費用和所有稅收由買方吳某承擔,但約定文意明確僅指交易過程中的稅費,顯然不包括賣方許女士的銀行貸款。而且按照社會一般認知,房屋買賣不存在還需買方承擔賣方貸款的交易慣例,且賣方亦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案涉房屋價格嚴重背離市場行情。因而,該歸還的貸款不包括在總的房價中。

一審判決後,賣方許女士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應法律正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誠實履行合同義務,若企圖通過曲解語言含義,達到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最終只能自食惡果。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