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已收到,沒有解除合同證明,怎麼辦?

河北小哥在迪化


提問題朋友所提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回答:

1、你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給你發了不續簽通知書,就證明你與公司的勞動關係4月1日就終止了,就終止了勞動合同,不是你說的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指雙方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因為是公司不同意與你續簽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應給予你經濟補償,補償標準,N個月工資,這裡的N是指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3、要求公司對你經濟補償是你的權利,你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來,如果公司拒絕給你補償,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對公司進行勞動仲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仲裁,需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如下:

(1)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書上在要詳細陳述申請事由與申請訴求。

(2)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勞動關係證明:廠牌、工作證、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條、社保購買清單等

(4)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面一定要蓋公司公章)

儘量與公司溝通,本著好聚好散的原則,一旦勞動仲裁對雙方都會有傷害。

以上內容與建議供您參考!


JournneySun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企業單方面解除或終止了勞動合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於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3、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4、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本身是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在實際行使的過程中,要求能夠做到依法行使,若出現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這個時候就要對勞動者作出賠償,也就是我們說的支付賠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南飛朱雀人力資源解說


我是人力資源從業者,以下我的建議希望可以幫到您。

1 向前看,梳理經驗整理簡歷,不要海投,目標公司、崗位,模擬面試,堅持;

2 一般規範操作,合同到期日前一個月雙方都可通知是否續約,沒有提前到一個月仲裁或訴訟時是否支持+1,相關法規沒有明確的法條,各地實操也不盡一致;

3 合同到期公司主張不續簽是要給補償金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工作累計一年是一個月工資,不足一年夠半年也是一個月,不足半年是半個月工資。注意這裡講的一個月是指前面一年所得收入除以12得出來的,包括年終獎、績效獎金等

總體思路,職場去往都很正常,放平心態往前看,日子要過生活是自己的,一手抓找工作,一手抓該爭取的補償利益不能少。

純手敲,還有問題可以隨時交流,謝謝!



小小申子


合同到期,就不是解除了,而是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如果是可以終止情形,單位要出具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上帝的孩子25


有不續簽通知書就行,按上班年限每年補一個月


海蘭朵88


用人單位不續簽,應該支付您經濟補償金。


南京許律師


等著看白眼?投資自己,打鐵還需自身硬,真到這個時候,也就是自己對企業沒有價值了。


田鵬86


不續簽的原因搞清楚,離職證明是公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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