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好的房屋買賣協議,買方說疫情期間房子不買了要求房主退定金,不然就起訴,咋辦?

箏箏之音寇人心絃


特別是在2015年到2018年之間,二手房買賣這樣的事情很多,不過那個時候多數是因為房價上漲,房東不賣了,因此而引發的一些矛盾和官司,在各地的法院上演,你們不是有居間協議嗎?面對違約的一方,應該是具有保護條款的,你們是在中介簽訂的三方居間協議嗎?還是什麼協議?

理論上,如果賣家違約,要雙倍賠償定金,或者按照合同上的違約進行賠償,如果是買家違約,就相當於定金沒了,不再返還,要看看你們的協議條款,還有就是定金和訂金之間的區別,你要好好的看一下合同條款,如果是定金,那就代表不退,如果是訂金,只代表鎖定房源,如果對方不要了,完全是可以退還的,把這兩個字先搞清楚了。

對方要起訴,那就讓他去起訴,總的來講,你也不會損失什麼,難道你把人家的給你的定金花了?如此心虛,實際上,對方違約,定金是不退的,當然也要看合同條款,為什麼這麼為難?自己的房子在,什麼都不怕,現在你要做的事情就是不要管他,你該幹嘛幹嘛?他要過戶就給他過戶,他不過戶,你就當什麼事都沒有發生,你內心穩定一切都好辦,因為他翻不起多大的浪,他一問律師,自己就退縮回去,他根本就沒有勝訴的可能性,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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