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 男子獲刑三年

夥同他人,積極參與持械聚眾鬥毆,男子因此獲刑。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5月27日凌晨3時許,許某與駱某(均已判刑)因瑣事發生糾紛後心中不服,決意報復,糾集被告人周某等人在某賓館匯合。許某先安排被告人周某從賓館地下室將鋼管、魚叉及砍刀等作案工具準備好,後電話與駱某約架。駱某得知後也糾集多人,雙方相約鬥毆。許某趕到駱某吃夜宵地點,雙方發生爭執並打鬥。期間,被告人周某看到同夥被對方圍砍,從地上撿起一把魚叉掃開對方的人,後許某等人被駱某等人砍跑。此次鬥毆致雙方多人受傷,其中有四人受輕傷。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周某被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夥同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積極參加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在聚眾鬥毆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積極準備工具、持械與對方人員對拼,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被告人周某相比本案中糾集者等主犯作用較小,可酌情從輕。被告人周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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