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國家造成損失如何計算


經典案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國家造成損失如何計算

【案情概要】

1998年11月至2000年6月,何某通過A市國家稅務局原局長餘某某的介紹,取得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甲、乙、丙三間公司的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法律手續。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許某某以甲、乙、丙公司的名義,為蘭州某食品公司等去17個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227份,稅額1048.984268萬元。受票單位用上述發票抵扣稅款936.226467萬元。何某收取開票“手續費”53.485309萬元。至本案偵查終結前,受票單位抵扣稅款已被追回370.466481萬元,尚有565.759986萬元未被追回。

何某在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同時,為抵扣稅款,掩蓋開出銷項發票的事實,還於1999年11月至2000年7月,先後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303份,稅額4045.688603萬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何某夥同他人,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何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且沒有法定從輕情節,應依法懲處。逐判處何某死刑。

何某不服,提出上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向稅務部門上繳的稅款應從給國家造成的損失中扣除。

省高院認為:何某上繳的部分稅款,是為達到犯罪的目的所採取的手段,何某上訴理由不予採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院經複核認為:何某向國家繳納的稅款67.462366萬元應當從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中扣除,何某給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失應為4982976.2萬元,仍屬特別重大。最終核准何某死刑。

【律師觀點】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有兩個數額是對量刑有重要情形的:一是虛開稅款數額,一是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本文將就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的認定進行分析。在此之前,有必要向讀者簡單介紹一下關於增值稅的基本知識。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進項發票和銷項發票之分,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何某在為他人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要為自己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原因,目的是為了減少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扣稅款。

問題一:虛開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後,又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計算給國家造成的損失?

國家造成損失的數額=國家稅款被騙取數額–偵查終結前仍已追回的數額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認定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數額,應以國家稅款被騙數額為基礎。

國家稅款被騙數額的認定需要結合騙稅方式的不同來區別計算。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受票人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款;二是受票人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款抵扣真實的銷項稅款,從而騙取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

對於第一種形式,國家稅款被騙數額的認定即以受票人騙取的無真實交易基礎的出口退稅款的數額為準。對於第二種形式,就是問題一提到的無真實交易基礎的雙項虛開行為。

對於問題一的解答,首先,需要將為他人虛開的銷項發票所抵扣的稅額認定為國家稅款被騙取數額,這是肯定的;其次,要不要將行為人虛開的進項發票所申報抵扣的稅額認定為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這個問題的認識,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何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已經明確:不應將此部分稅額予以認定,即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僅限於行為人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後,他人向稅務機關申報並實際抵扣的進項稅額。道理很簡單,增值稅屬於流轉稅,是對真實貨物或勞務交易的增值部分徵收的稅賦,沒有交易何來納稅義務?沒有稅源國家談何損失。

問題二:由於虛開行為而多繳納的稅款是否應當從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中扣除?

對於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案例(何濤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也給了明確答覆,即由於虛開行為而多繳納的稅款應當從國家稅款被騙取數額中扣除。舉個例子,行為人本無真實交易而虛開銷項發票和進項發票,如果虛開的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那麼行為人就要繳納一定的增值稅,由於銷項發票是無真實交易而虛開的,繳納這部分增值稅原本是不存在的,可視為國家稅款的額外收益,從公平、公正原則出發,應予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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