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不能鬆,保衛家園責任重

疫情防控不能松,保衛家園責任重

當前,國內疫情形勢持續向好,國外的疫情卻在惡化。隨著“回國潮”的出現,境外輸入已成主要風險。因此,疫情防控工作仍然不能鬆勁,要堅持外防輸入、內防反彈,不獲全勝,絕不輕言成功。

近日,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就加強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發佈了第7號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

第7號


依據四川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第13號公告要求,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切實保障廣大群眾和境外抵蓉人員健康安全,嚴防疫情輸入擴散,現通告如下:


1. 本通告所稱的境外抵蓉人員,指抵蓉之日起前14日內有疫情高發國家(地區)旅居史,從成都口岸直接入境或從其他口岸入境後轉乘國內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鐵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來(返)蓉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

 

2. 無論通過何種交通方式到達成都的境外抵蓉人員都必須第一時間主動向機場、高鐵站、火車站、汽車站、所在社區(村)、接待單位或住宿酒店如實申報本人基本情況、入境時間、途經口岸、旅居史、健康狀況等,並自覺配合屬地疫情防控部門按相應管控措施立即進行流行病學調查、PCR檢測和14日居家或集中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3. 境外輸入性病例醫療費用支付實行分類處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回國過程之中,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在醫保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財政給予補助。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回國入境過程之中被確診為輸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醫療費用由患者個人承擔。參加了商業保險的,按保險合同執行。經認定的困難人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救助。


4. 境外抵蓉人員應如實進行健康申報,對拒不配合或故意隱瞞以及虛報填報,造成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5. 充分發揮聯防聯控機制作用,外事、海關、邊檢、交通、衛生健康、公安、機場、鐵路等部門要協作聯動,履行主體責任,落實衛生檢疫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各區(市)縣要充分發揮社區網格化作用,嚴格落實相關防控措施。


6. 賓館、酒店等要嚴格落實境外抵蓉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報告義務,接待單位、社區(村)應按規定將境外抵蓉人員相關信息向屬地公安機關或疫情防控部門報告。對不按規定登記報告境外抵蓉人員信息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0年3月15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3月16日聯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

根據《意見》,實施以下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疫情防控不能松,保衛家園責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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