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稅款數額認定標準及各地審判情況

作者:鄭泳彬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 刑事部副主任。專注經濟、金融類案件研究與辯護,盈科全國優秀刑辯律師,獲廣州律協頒發“業務成果獎”和“理論成果獎”。

最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稅款數額認定標準及各地審判情況

一、認定依據

(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法研[2014]179號)中答覆:“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規定如下: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關規定,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二、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虛開的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三)現有判例裁判觀點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浙06刑終712號 壽彩飛、蘇州奇亨塑化有限公司、XX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判要點摘錄:“1、《通知》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增值稅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新的司法解釋前,對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照《出口退稅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執行,即虛開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認定為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數額巨大”。

2、從最高人民法院對《通知》的解讀中可以分析,《通知》只要求參照執行《出口退稅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沒有要求參照執行“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結論

目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定罪量刑標準簡化,參照法釋[2002]30號第三條規定的僅有虛開的稅額數額一項。

即“《通知》只要求參照執行《出口退稅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沒有要求參照執行“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因此,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數額現在只是酌定量刑情節,不再是定罪和定量刑檔次的情節。

二、虛開稅款數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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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稅款數額認定標準

三、司法實踐:2018年8月22日之後各地法院部分的審判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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