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我國古代喪服制度具有男尊女卑的特點?

芬芳杜若


人類文化的源頭是伏羲八卦,自天尊地卑被定位的一刻開始男尊女卑的理念就被固化了(男為天女為地)。如果關注一下漢字我們就會發現,凡女性的字大都有侮辱的涵義,例:奴,女又結構,妾,立女結構,接,手妾結構等,男為上女為下,男居左女立右,體現的都是男尊女卑。這種現像在日常生活中下意識的仍在延續,尤其農村,思想較保守,有這種現像並不奇怪,所謂是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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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制度是周朝出現的,為了維護統治階級地位的禮樂制度中的一環,也成為五服。五服分為五個等級的喪服來區別親屬的遠近尊卑關係,五服分別是:斬衰【zhǎn cuī】,齊衰【zīcuī】,大功、小功、緦【sī】麻

五服以父宗為主幹,衍生出了九族的概念。

五服內容

斬衰喪服的規定:臣為君,子、未出嫁的女兒為父,嫡長孫為祖父,妻妾對丈夫。

齊衰喪服的規定:父死後為母,為繼母,母為長子,服期三年。父在為母,夫為妻服期一年,同時執杖(哭喪棒)。男子為叔伯父、母,為兄弟,孫子、孫女為祖父母。服期一年,不執杖。為曾祖父、母,服期三個月。

大功喪服的規定:為伯叔父、母,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服大功。

小功喪服的規定:為從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和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服小功。

緦麻喪服的規定:凡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服緦麻。

從以下幾點就能看出男尊女卑的表現:

第一:妻妾為夫穿的是最重的斬衰三年,而夫為妻服期只是齊衰一年

第二:子為父服斬衰三年,而為母是齊衰三年或者杖期一年。

第三:母為長子服喪三年,嫡子不為庶母服喪。

五服制度是以父宗為主的父系社會出現的喪葬制度,五服囊括了父系九族,男尊女卑的思想顯而易見。


抱影無眠夜歸人


古代喪服制度

九族五服圖

九族中,縱向有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孫、曾孫、玄孫;橫向有己身、兄弟、堂兄弟、再堂兄弟、三堂兄弟、姊妹、堂姊妹、再堂姊妹、三堂姊妹。圍繞著縱橫向的九族,形成了九族與五服的家族結構圖。往上數,上輩中有叔伯父母、堂伯父母、再堂伯父母、祖伯父母、堂伯祖父母、曾祖伯父母、姑、堂姑、再堂姑、祖姑、堂祖姑、曾祖姑等。往下數,下輩中有侄婦、堂侄婦、再堂侄婦、侄女、堂侄女、再堂侄女、侄孫婦、堂侄孫姑、侄孫女、堂侄孫女、曾任孫婦、曾侄孫女等。這是一幅完整的九族五服圖。 在喪禮中,晚輩給長輩穿孝主要是為了表示孝意和哀悼。這本來是出自周禮,是儒家的禮制,後來,又被人們引申成為亡人“免罪”。每個家族成員根據自己與死者的血緣關係,和當時社會所公認的形式來穿孝、戴孝,稱為'遵禮成服'。

高祖 一代 一服 四世 緦親 四世而緦,服之窮也,  

曾祖 二代 二服 三世 小功親

祖 三代 三服 二世 大功親  

父 四代 四服 一世 衰親  

己 五代 五服 己  

子 六代  

孫 七代

曾孫 八代

玄孫 九代

古代喪服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是由父系家族組成的社會,以父宗為重。其親屬範圍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後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孫的九個世代,通常稱為本宗九族。在此範圍內的親屬,包括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為有服親屬,死為服喪。親者服重,疏者服輕,依次遞減,《禮記·喪服小記》所謂“上殺、下殺、旁殺”即此意。服制按服喪期限及喪服粗細的不同,分為五種,即所謂五服:

斬衰

斬衰,喪服名。衰通“縗”。“五服”中最重的喪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製做,斷處外露不緝邊,喪服上衣叫“衰”,因稱“斬衰”。表示毫不修飾以盡哀痛,服期三年。古代,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承重孫(長房長孫)為祖父,妻妾為夫,均服斬衰。至明、清,子及未嫁女為母,承重孫為祖母,子婦為姑(婆),也改齊衰三年為斬衰。女子服斬衰,並須以生麻束起頭髮,梳成喪髻。實際服期約兩年餘,多為二十五個月除孝。《禮記·喪服小記》:“斬衰括髮以麻。”《清史稿·禮志十二》:“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

齊衰,喪服名。齊,下衣的邊。衰通“縗”。是次於“斬衰”的喪服。用粗麻布製做,斷處緝邊,因稱“齊衰”。服期分三年、一年、五月、三月。服齊衰一年,用喪杖,稱“杖期”,不用喪杖,稱“不杖期”。周代,父在父母服齊衰杖期,父卒服齊衰三年。唐代,為母,父在父卒皆齊衰三年;子婦為姑(婆)亦齊衰三年。至清代,凡夫為妻,男子為庶母、為伯叔父母、為兄弟及在室姊妹,已嫁女為父母,孫男女為祖父母,均服齊衰一年,杖與否,各有規定;重孫男女為曾祖父母,服齊衰五月;玄孫男女為高祖父母,且齊衰三月。《禮記·檀弓下》:“哀公為之齊衰。”《清史稿·禮十八》:“曰齊衰杖期,嫡旁及下際緝,麻冠、致、草屨、桐杖......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為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曰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大功

大功,亦稱“大紅”。喪服名。是次於“齊衰”的喪服。用粗熟麻布製做。服期為九個月。清代,凡為堂兄弟、未嫁堂姊妹、已嫁姑及姊妹,以及已嫁女為伯叔父、兄弟,均服“大功”。《史記·孝文帝本紀》:“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裴駰集解:“服虔曰:‘當言大功、小功布也。’”《明史·禮志十四》:“曰大功九月者,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為兄弟之子婦......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清史搞·禮志十二》:“曰大功服,粗白布,冠、致如之,繭布緣屨。”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小功

小功,亦稱“上紅”。喪服名。是次於“大功”的喪服。用稍粗熟麻布製成。服期五年月。清代,凡為伯叔祖父母、常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及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再從兄弟、未嫁再從姊妹,又外親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均服小功。《儀禮·喪服》:“小功,布衰掌,牡麻致,即葛五月者。從祖祖父,從祖父母報;人祖昆弟;從父姊妹篇,孫嫡人者;為人後者為其姊妹嫡人者。”《新唐書·禮樂志十》:“小功五月殤,正服:為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叔父之下殤,為姑、姊妹之下殤,為從兄弟姊妹長殤,為庶孫之長殤。降服:為人後者為其兄弟之長殤,出嫁姑為侄之長殤,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之長殤。義服:為夫之兄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殤,為夫之叔父之長殤。”參閱清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一所附喪服各圖。

緦麻

緦麻,喪服名,是次於“小功”的喪服。“五服”中最輕的一種。用較細熟麻布製成,做功也較“小功”為細。清代,凡男子為本宗之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以及為外孫、外甥、婿、妻之父母、表兄、姨兄弟等,均服緦麻。服期三月,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親屬為袒免親,即所謂“素服”,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從項中向前交於額上,又後繞於髻。宋人車垓說此儀久廢,當時人的袒免親喪服是白闌縞巾;明、清時,素服,以尺布纏頭。同六世祖的親屬便是無服親了。故《禮記·大傳》雲:“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 《儀禮·喪服》章所載親屬間各種服制被後世奉為權威性的準則,歷代遵行,但也有所變通

五服的具體應用

斬衰,“衰”(讀做“催”)就是指不縫緝的意思。凡諸侯為天子、臣為君、男子及未嫁女為父母、媳對公婆、承重孫對祖父母、妻對夫,都要穿斬衰,是最重的孝服。 齊衰,是用本色粗生麻布製成的。自此制以下的孝衣,凡剪斷處均可以收邊;下襬貼邊都在砸邊際。孫子、孫女為其祖父、祖母穿孝服;重子、重女為其曾祖父、曾祖母穿孝服;為高祖父、高祖母穿孝服均遵“齊衰”的禮制。 大功,是用熟麻布製作的,質料比“齊衰”用料稍細。為伯叔父母、為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服喪都要穿這種'大功'喪服。 小功,是輕於'大功'的喪服,是用較細的熟麻布製作的。這種喪服是為從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和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喪而穿的。 緦麻,是用稍細的熟布做成的。現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稱為“漂孝”。凡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穿孝都用這個檔次。 五服之外,古代還有一種更輕的服.喪方式,叫“袒免”。在史籍中記載:朋友之間,如果親自前去奔喪,在靈堂或殯.葬時也要披麻;如果在他鄉,那就'袒免'就可以了。袒,是袒露左肩;免,指不戴冠,用布帶縛髻。 五服規定,是晚輩對長輩的喪服規定,夫妻屬平輩不穿孝服,戴黑袖標即可。



周朝文DMU


《禮記·喪服》對父母親的喪服為何會有如此差距也做出瞭解釋,“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士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父母雖然同樣給予孩子生命,但在父權社會里作為一家之長的父親卻享受高於母親的待遇,即母親的地位要從屬於父親。



數據歷史


中國古代是重男輕女的父系社會,在等級制度,思想教育方面帶有很強的不平等性。

《儀禮·喪服》所規定的喪服,由重至輕,有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個等級,稱為五服。

第一等:斬衰。為三年之服。喪服以粗麻布製作,且不縫下邊。

第二等:齊衰。服期長短有別。喪服以稍粗的麻布製作。

第三等:大功。為九月之服。喪服以稍粗的熟布製作。

第四等:小功。為五月之服。喪服以稍粗的熟布製作。

第五等:緦麻。為三月之服。喪服以稍細的熟布製作。

男尊女卑在喪服制度裡得到了很好的體現。丈夫死亡,作為妻妾要為其服最重的斬衰,而妻妾去世,作為丈夫則為妻妾服齊衰杖期。

已經出嫁的女兒和兒子為父母服喪的等級也不相同。女兒服齊衰不杖期,兒子無論成婚與否都要為父親服斬衰,若父親在世,為母親服齊衰三年,父親不在世則是為母親服齊衰杖期。

古代喪服制度中兒子為母親服喪要考慮父親是否在世,而且兒子為母親的喪服一定要輕於父親。女子出嫁後只能為自己的丈夫服斬衰,而自己的父親去世只能以齊衰禮為父親服喪。

在這裡充分體現了古代女子的地位,即“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女子在古代宗法制度中只是男子的附屬物,地位低於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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