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編者按:2017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會議精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擴大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夥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現將該項政策與大家探討。由於水平有限,若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並敬請指正。

  案例概況

  重慶吉祥股權投資中心(以下簡稱“重慶吉祥”)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合夥企業,符合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2017年1-9月從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人民幣31萬,擬於2017年10月10日一次性支付。問重慶吉祥10月企業所得稅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否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務分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二、實務分析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句話: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可以享受財稅〔2017〕 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三、案例解析

  根據案例資料:重慶吉祥2017年1-9月從我國境內的居民企業上海如意公司取得股息人民幣31萬。重慶吉祥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合夥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顯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之所以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是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的,換句話說,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適用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義務人。

  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重慶吉祥是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雖取得50萬元以下的收入,但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思考:個體工商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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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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