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後做了7年,因疫情原因公司經營困難被辭退,這樣的理由合理嗎?


60歲後已屬於退休年齡,在去供職是不受勞動法保護的對象,發生勞動糾紛自有自行依據雙方的合同規定進行協商解決,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和不需求隨時終止合同,簡言之,退休了就不應該參加有償的勞動了,如果發生糾紛就依椐合同法裡的條款處理,前提是要簽訂有合同,否則就喝黃連湯,如果不是退休的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存在違法,就要承擔違法的成本代價,雙倍工資的賠償,退休返聘的人員就沒有這樣的待遇,好果遇到工亡傷害更是得不償失,醫保報不了,又不能享受公亡的待遇,只能由用人單位賠償(盡力),所以退休人員在返聘工作,自已存在很大的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