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醉酒美女帶入賓館發生性關係,邀來朋友共享,如何評價此案?

編者語:輪姦的故意要求認識到有兩人強姦了同一婦女,而強姦罪只需要認識到一人強姦婦女。

案例】王某(男,28歲)在網吧上網到午夜1點多,回家路過一酒吧門口,看見一女子朱某搖搖晃晃從酒吧出來,沒走幾步就躺在了酒吧門口。王某想上去扶她,又怕人家是名花有主,不敢上前。但是王某等了大概5分鐘,依然沒人從酒吧出來扶朱某。王某此時突然大膽地假裝朱某的朋友上前拍了拍朱某,朱某醉的沒有任何反應。王某打了一個車,把朱某帶進了一個小賓館,王某趁朱某爛醉如泥,將朱某衣服脫光,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而後看朱某還沒有醒,王某叫來了自己一個好友劉某,並說:自己在路邊發現一個女子,我今天沒有興趣,你可以試試。於是劉某自行和朱某發生了性關係,完事後,兩人給朱某衣服穿好後,將朱某扔到路邊後自行離開(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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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與朱某發生性關係構成輪姦,而劉某與朱某發生關係構成強姦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根據上述法律,我所說的構成強姦是:判處3-10年有期徒刑的基本犯;而構成輪姦:屬於基本的犯的加重情形,基本刑期為10年以上、無期甚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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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兩人同是強姦,而罪責差別這麼大呢?

1、對王某的行為進行分析

對於王某而言,其首先強姦了朱某,而後叫來自己的朋友,讓自己的朋友劉某再次強姦朱某,其應當對自己和劉某前後強姦行為負責,所以應當適用“二人以上輪姦的”法定刑。

有的人會說,王某叫來劉某,他並沒有讓劉某強姦朱某,他應該不對“劉某強姦朱某的行為”負責。但是正是王某將朱某帶入酒店,而且叫來劉某,才使朱某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朱某能不負責麼?

2、對劉某的行為進行分析

劉某其實並不知道王某已經強姦了朱某,這從兩人的對話中可以證實,因此他不必為王某強姦的事實負責,但是其必須為自己的強姦行為負責,所以他只構成普通強姦罪。

從另一個角度:如果王某確實起初並沒有強姦朱某,那麼他叫來的劉某,他還是要為“劉某強姦朱某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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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法律分析好像非常晦澀難懂,但是我們的常識經驗告訴我們,是王某把朱某帶到賓館強姦,後來他又叫來好友劉某,很顯然他的罪責應該大一點。朱某因為獨自一人到酒吧喝酒解悶才出現瞭如此情況,這得不給我們一些啟示:如果我們能讓自己不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罪惡的雙手就不那麼容易伸向我們。當然我們應該譴責那些違法犯罪的人,但是我們也要學會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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