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資“戰投”標準明確 監管要求未放鬆


再融資“戰投”標準明確 監管要求未放鬆

3月20日發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引入戰略投資者有關事項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發行監管問答”),明確關於戰略投資者的基本要求及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決策程序等。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本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不是放鬆再融資監管要求。

  業內人士認為,這將打擊“套利型參與”,給真正的長期戰略資本留下空間,發行人需認真考慮戰略協同作用。

  “戰投”還需符合兩類情形之一

  對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第七條引入戰略投資者有什麼具體要求,發行監管問答明確,《實施細則》第七條所稱戰略投資者,是指具有同行業或相關行業較強的重要戰略性資源,與上市公司謀求雙方協調互補的長期共同戰略利益,願意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較大比例股份,願意並且有能力認真履行相應職責,委派董事實際參與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幫助上市公司顯著提高公司質量和內在價值,具有良好誠信記錄,最近三年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是能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核心技術資源,顯著增強上市公司核心競爭力和創新能力,帶動上市公司產業技術升級,顯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二是能給上市公司帶來國際國內領先的市場、渠道、品牌等戰略性資源,大幅促進上市公司市場拓展,推動實現上市公司銷售業績大幅提升。

  明確引入“戰投”決策程序

  發行監管問答還明確了關於上市公司引入戰略投資者決策程序。

  上市公司擬引入戰略投資者的,應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創業板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序。

  一是上市公司應與戰略投資者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戰略合作協議,作出切實可行的戰略合作安排。

  戰略合作協議主要內容應包括:戰略投資者具備的優勢及其與上市公司的協同效應,雙方合作方式、合作領域、合作目標、合作期限、戰略投資者擬認購股份數量、定價依據、參與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安排、持股期限及未來退出安排、未履行相關義務違約責任等。

  二是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將引入戰略投資者事項作為單獨議案審議,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獨立董事、監事會應對議案是否有利於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三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引入戰略投資者議案作出決議,應就每名戰略投資者單獨表決,且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情況應單獨計票並披露。

  支持優質上市公司便捷融資

  關於本次制度調整是否意味著再融資制度全面放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再融資制度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在促進上市公司做優做強,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家戰略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使再融資制度不斷適應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需要,證監會對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進行調整,於2月14日正式發佈實施。本次再融資制度部分條款調整,不是放鬆再融資監管要求。

  一是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再融資行為,精簡優化再融資發行條件,落實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理念,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投資決策需求為導向,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信息。

  二是吸收借鑑成熟市場成功經驗,結合中國資本市場實際,調整再融資市場化發行定價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支持有發展潛力、市場認可度高的優質上市公司便捷融資。切實提高公司治理,大力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夯實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三是壓嚴壓實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責任,嚴格禁止“明股實債”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顯著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下一步,證監會將結合監管實踐,進一步制定配套加強日常監管辦法,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持續優化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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