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話講法律——法官,我要申請你們迴避!!

在民事訴訟案件開庭前,一般都會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申請回避。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重要制度,可是大家是都瞭解,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又可以申哪些人迴避?下午,我給你大家詳細的講解一下。

大白話講法律——法官,我要申請你們迴避!!

一、迴避哪些人員

本案的審理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檢察人員、執行人員

二、迴避的方式

又三種方式:自行迴避、依申請回避、決定迴避

三、迴避的法定事由

(1)相關人員應該自行迴避

  • 是本案當事人 或者是本案當事人近親屬
  •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
  • 是本案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
  • 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 注意:上述情況出現時,相關人員未主動迴避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2)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形

  • 接受本案當事人 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尤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 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 為本案當事人推薦、接受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
  • 想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
  •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3)相關人員應當迴避,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四、迴避申請方式和救濟方式

法院對迴避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且被申請回避的熱源應當暫停本案的工作。申請人在申請被駁回後,可以申請本院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被申請回避人員參與本案工作。

最後,申請回避一定要有法律依據,無法無據的迴避,一定程度上干擾司法審理。

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或者想知道的,歡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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