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案件開庭前,一般都會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申請回避。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公正審理的重要制度,可是大家是都瞭解,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又可以申哪些人迴避?下午,我給你大家詳細的講解一下。
一、迴避哪些人員
本案的審理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檢察人員、執行人員
二、迴避的方式
又三種方式:自行迴避、依申請回避、決定迴避
三、迴避的法定事由
(1)相關人員應該自行迴避
- 是本案當事人 或者是本案當事人近親屬
-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
- 是本案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
- 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 注意:上述情況出現時,相關人員未主動迴避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2)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形
- 接受本案當事人 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尤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 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 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
- 為本案當事人推薦、接受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
- 想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
-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3)相關人員應當迴避,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四、迴避申請方式和救濟方式
法院對迴避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且被申請回避的熱源應當暫停本案的工作。申請人在申請被駁回後,可以申請本院複議一次,但是複議期間,不停止被申請回避人員參與本案工作。
最後,申請回避一定要有法律依據,無法無據的迴避,一定程度上干擾司法審理。
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或者想知道的,歡迎大家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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