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致死一同飲酒的人是否擔責?「甘肅平涼律師」


喝酒致死一同飲酒的人是否擔責?「甘肅平涼律師」

應以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作為共飲人的規則原則。

  此類案件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都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條件是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而現行法律沒有對此作出特別規定,因此此類案件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用的除外。

  一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並以過錯作為確認行為人責任範圍的重要依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受害人應當舉證證明因共同飲酒人的過錯導致其受到傷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本案中楊某的死亡並非喝酒引起,趙海剛並未實施勸酒行為,而且把楊某安全送回家,對受害人已經盡到了安全注意義務,同時四原告對楊某並沒有進行屍檢,無法證明他的死亡和喝酒有直接關係,對楊某的飲酒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是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法律又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財產及其他狀況,由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給予適當的補償。出於公序良俗和分擔社會風險的考慮,可在必要情況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本案中楊某雖未勸酒,但楊某確實發生了死亡事實,根據公平原則王某應當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不是承不承認喝酒的問題,而是是否與酒駕死亡的人在一起喝酒,而且是否明知其喝酒後駕車的問題。

  現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參與被害人飲酒的所有人,在明知被害人飲酒並要駕駛車輛的,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進行過勸酒的,又沒有對酒後駕車行為進行制止,法律是視為你明知飲酒後駕車的危險性,因此對於酒駕所造成的後果,由全體參與人共同承擔責任。

  在聚會喝酒過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飲酒,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悲劇。聚會過程中,飲酒者與男子之間僅僅是情誼關係,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且在飲酒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其惡意灌酒,導致受害人陷入危險境地,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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