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與正式員工應同工同酬,是不是企業不能使用派遣工這個意思?

老陳


國家對這一政策該有改變了,現在都是有一定關係的或自己人辦的勞務公司或保安公司,某單位給保安公司三千五百元一人月工資,保安公司每人月工資一千八百元。請問這裡沒利益輸送嗎?


境界942


我可以非常明確的告訴題主:《勞動法》是允許企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異議和問題的,但是國家有關法律,對企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

從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薪資待遇、用工的條件,以及勞務派遣工的使用人數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說明。

國家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勞務派遣工的權利與利益。但是一本上好的“經”,卻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這才是當前勞務派遣工當中最大的矛盾問題。

一、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薪資待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同工同酬。

這裡的同工同酬,是指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正是員工相同的待遇。並不是像有些回答者所說的那樣,基本工資同工同酬,那是不準確的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這裡已經非常明確的要求了用工單位,必須要提供,與正式職工相同的待遇條件,並不是說,只是同基本工資而其他不同。

所以,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來,國家是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但必須要保障勞務派遣工的薪資待遇,必須是同工同酬

可現實情況是很多的用工單位都沒有嚴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按同工同酬的標準來執行,這才導致了廣大勞動者怨恨紛紛。

二、用工單位並不能無限制的使用派遣工。

國家法律,對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工,做了一個明確的界定。根據國務院的有關具體規定,企業在使用派遣工的時候,不能超過該企業正式員工的10%。

簡單舉例說明一下。假如甲企業,擁有500名正式員工,那麼該企業使用派遣工的時候,不能超過50人。

而且相關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具體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通過這些內容又可以看出,國家對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並不是大量的使用,而是有條件、有限制的使用。

可實際情況是很多企業和用工單位,都沒有按照這些限制條件來使用勞務派遣工,而是大量在使用,甚至這種用工現象越來越更加的普遍化。

三、儘管國家對用工單位違法,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由於有關執法機關執行和處罰的力度不是,並沒有能夠遏制住勞務市場上的這種歪風邪氣。

客觀的說,國家從法律的制度層面上是已經非常的完備了。但是由於在具體的執行和處罰的力度上還存在不足,導致目前勞務市場上的派遣工違法現象較為突出。

所以要想真正的解決這個問題,國家還得從執行的力度上和處罰的力度上加強,讓那些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企業付出更大代價,加大企業違法的成本支出,以此來增強有關法律制度的威懾力。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沒有很好的執行力,那這樣的法律終將成為一紙空文。所以當前我國勞務市場上的派遣用工問題,從某種角度來說,其實是有關法律制度的執行力不足,沒有能夠讓勞動合同法落地生根,切實維護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四、勞務派遣用工制,其本身就處在一種非常尷尬的處境,或許廢除這種用工制度才是最好的選擇。

為什麼這麼說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工單位不能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向本單位派遣勞務派遣人員。

這就要求用工單位只能與那些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工的使用。而那些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必然會被勞務派遣公司,收取一部分管理費用。

勞動合同法又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這就從制度上導致了勞務派遣工,根本就無法與用工單位的正是員工同工同酬,這兩者之間是一對無法調和的矛盾。所以,勞務派遣用工從制度上就存在一種尷尬的局面。

因此,勞務派遣用工,在處境上是非常矛盾而尷尬的。

現在很多的用工單位,都沒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使用勞務派遣工,而是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

不管是在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具體使用條件上,還是在人數的規定上,都早已突破了有關的規定與界限。

這些用工單位,也沒有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為勞務派遣人員支付薪資待遇,從而導致勞動者怨聲載道,紛紛不滿,強烈要求國家廢除這種不合理的用工制度。

如果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都無法滿足老百姓的願望,國家相關的職能部門,由於各種原因很難執行到位,那為何不順應勞動者的呼聲而廢除這種用工制度呢?

為了規範勞動力市場的用工,更好的滿足勞動者的需求,體現出真正的按勞分配原則,也許廢除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將是一件利大於弊的民生工程。

以上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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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一、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為了保護派遣工與合同工,得到同等報酬的權利,但很少有單位去執行。

二、單位之所使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就是為了減少用人成本,所以不可能真正執行同工同酬,否則勞務派遣沒有意義了。

三,派遣工維護同工同酬很難,單位有很多辦法讓你與其他員工不同工。

四,取消勞務派遣,勞務外包,才是解決不平等勞動待遇的根本。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勞務派遣是多層剝削百姓中間機構,增加了維權難度,多了一個扯皮的環節,把百姓的剩餘價值榨乾的最後次榨取。


中原探真


同工同酬的另外一個含義是按勞分配。按勞分配不能跨單位。比如,在阿里搬一塊磚得一塊錢,在京東搬一塊磚得1毛錢。顯而易見,按勞分配的多少,不取決於你是什麼崗位,而取決於不同用人單位的整體效益。

至於按勞分配的有無,則取決於用人單位對於法律的執行程度。有的用人單位不單做事很難看(違法),話說得更難聽,說什麼勞務派遣工沒有資格同工同酬。

所以我們看到一個普遍的現象:雖然同工同酬是《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條例》所規定的,然而實際上,真正享有同工同酬待遇的,往往是正式工,並不包括勞務派遣工。派遣工一個人做著三個人的活,隨時準備因為背黑鍋而被辭退,不論在單位做任何事情,都要看正式工的臉色,還要看派遣工當中拉幫結派的親戚員工的臉色。

幹活的時候,平常的派遣工除了包攬正式工的活,也要包攬親戚員工的活,苦不堪言,累不聊生。

而派遣公司只是一箇中介公司,他不學無術,並不知道用人單位的人事考評考核制度,每到發工資的時候,就給每個派遣工一模一樣的工資,管你做得多還是做的少?

勞務派遣跟同工同酬永遠是互相矛盾的,想要同工同酬,就必須不能採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或者說,依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杜絕在不應該使用派遣工的崗位非法使用派遣工。


夢裡瀾濤


你怕是夢麼醒,我單位國企,辦公室的都是合同工,因為要求最低211畢業,工人合同工佔據不到10%,勞務派遣.20-30%,勞務外包60%,因為合同工,派遣工獎金都是5萬一年,外包只有1萬,工資也比人家低二倍,社保公積金低3倍。


海中的鯉魚


同工同酬說了n年了 以前沒有勞務派遣公司 現在有了勞務派遣公司那就更不可能實現同工同酬 能試想一下 如果能同工同酬 那勞務派遣公司吃什麼 那就沒有必要實行勞務派遣 單位直接跟勞動者籤合同不就行了 同工同酬另外還要付給勞務公司錢 單位難道錢多了嗎?說白了 勞務派遣 就是單位想用工 不想承擔責任 把責任轉嫁給勞務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公司從中賺取差價 單位還是出那麼多錢但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務派遣就是規避勞動法裡面的責任


路上飛


勞務派遣公司是一個配合企業剝削勞動者的犯法公司,問題是這樣的公司還是國家允許的。


御宅包包


沒有同工同酬這麼一說,說了多少年,可是事實往往差距太大,如果能做到,你讓正式工情以何堪。現實是:一個正式工,領導三個臨時工,髒活,累活都是你們幹,不是嗎?



雲淡風更輕8223583530


用人單位肯定是按同工同酬給付,但經過一個空殼勞務派遣公司,就從中無端的剝削扣了百分之五十。因此,勞務派遣工的非人待遇在勞務派遣制度上。用工單位只是希望用工而不想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公司只負責派遣和從中獲利,更不會承擔任何的責任。這就是當今社會的現實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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