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普通人為什麼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維護權利?


我覺得這是一個好話題,這也是衡量一個法治社會的比較重要的因素。而要回答這個問題,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

1.法律知識普及不夠和對法律知識的不瞭解

為什麼說法律知識普及不夠,從我的教育經歷來看,從小學到高中的法律知識普及都是很偏面,更別提很多沒受過多少教育的人來說,甚至於很多糾紛,他們也不會想到這和法律存在關係。法律知識的不瞭解,就沒有對法律知識的運用。而糾紛多數為民事糾紛,試問多少人能分清民事和刑事,以及民事糾紛處理的各個程序呢?這些都是需要去普及的,但是目前這些遠遠不夠。

2.付諸於法律的成本太高

這種成本包括聘請律師費用的成本,尤其是民事糾紛當中,要聘請律師所需的花費不菲,甚至給人印象就是貴,單是這種印象就足以讓人望而卻步。還有就是接下來進入法律程序後所要付出的時間成本或者說精力。這用一句話來說就是“麻煩”。這種麻煩給普通人處理就是寧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而尋求其他途徑。

3.出於對法律的不信任和其他解決途徑的存在

在許多地方,遇到問題,有這人寧願去求助黑社會也不會求助於警察,這是對法律不信任的一種表現。而我個人認為對法律的不信任更多地是出於對進入一個未知領域的恐懼,這還是法律知識缺乏的問題,當然也存在在過去一段時間法治建設存在缺陷的問題。

至於其他解決途徑的存在這個問題。我想從以往中國社會結構裡面去回答。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裡面說到,中國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這種依靠關係深淺的差序結構當中,很難產生西方式的契約關係,也就很難產生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因為所有的關係發生在一個熟人社會里面,這種熟人社會的處理事情的準備依靠的這個社會里面關係以及信譽。比如你借錢不還,你在這個熟人圈子裡面就沒法生存了,因為大家都認識,都知道你是這樣的人,你失去了信譽。也就是這樣,對於這些關係則無需訴諸於法律。講這個,是想說明,在處理民間關係時,歷史以來就延伸出很多種的非正式渠道和,這些非正式渠道,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比正式渠道來得更有用且更實在。這些渠道也就構成了其他解決途徑的存在。


當今社會普通人為什麼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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