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留學是否違反我國相關法律?

關於未成年人出國留學這個問題其實不論是法律界還是教育界都討論過很多次,但是一直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意見。為啥?法律界肯定是要維護法律的權威。但是教育界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本身就是某些出國留學的中介機構負責人之類的,或者是為出國留學上下游提供服務的,比如某些培訓學校,國內的某些國際學校,雅思,託福等機構等。

下面我們來看看有關義務教育的法律規定吧。

中國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為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繫在一起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

我們重點看一下這個

強制性

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政府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但是對於某些出國留學的義務教育適齡學生來說,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地點是否可以是國外。因為這是我國的法律,那法律主體就是我國內的,並沒有包含國外的部分。

《義務教育法》中明確規定,凡年滿六週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低齡留學是否與該法律有牴觸、是否需要監管?教育界和法律界人士對此認識並不完全一致。所以這個一直都是有一定的爭議,加上留洋成風,移民熱等導致出現大規模低齡化留學現象。

希望國家能對這些問題做一些補充規定,完善我國的義務教育法。比如適齡學生去國外留學必須有家庭成員作為監護人陪同等是不是會更好一些。然後就是對低齡化留學做一些明確性的規定,比如年齡,戶籍,每年在國內居住時間,對我國曆史文化的常識認知等會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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