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維權莫忘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的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仲裁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勞動爭議的一般時效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現全國普遍成立專門辦案實體機構—仲裁院)依法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仲裁委或仲裁院應依法立案審理,如果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則面臨被仲裁機構駁回的可能,或者說面臨告帳無門、有理無處說的後果!今早,一好朋友給筆者發來十幾頁的仲裁申請書,其親戚要求用人單位為其支付58萬元的工傷賠償金,朋友要求筆者幫把把關。筆者看過申請書後,為當事人的維權深感憂慮。申請人2016年在單位發生工傷並鑑定傷殘等級,因不願打官司,一直通過各種關係與公司老闆協商解決爭議,但公司老闆只願意支付10萬元賠償金,所以至今雙方未化解爭議。為此,申請人向轄區仲裁委申請仲裁。筆者以為,工傷待遇爭議的時效應從工傷認定之日或鑑定之日起算,如超過一年,應認定超過法定仲裁申請時效。此案,申請人2016年8月即完成工傷認定和鑑定,同時用人單位既未安排其工作,又不給其支付傷殘津貼,雙方爭議顯而易見,但是申請人直到現在才提出申請,已超仲裁申請時效2年零7個月,仲裁委依法是應予駁回其仲裁請求的!工傷待遇當事人非傷即殘,是勞動維權主體中弱勢中的弱勢,但是由於不懂法或礙於情面錯過法定維權時效,使自己的維權之路可能異常艱難!

筆者晚上給朋友回覆後,心情也很不爽,所以寫這篇小文章提醒朋友們,千萬應謹記“維權莫忘時效”!另外,也想提醒朋友們,我們每一個人身邊都有一個好“老師”,即百度老師,如您不方便請教專業人士,您可以將您的疑惑向百度老師請教,讓他給您出出主意、想想辦法,依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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