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權人無權直接向出質人之債務人請求支付

應收賬款質押權人無權直接向出質人之債務人請求支付

齊精智律師

應收賬款質押權人無權直接向出質人之債務人請求支付


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是以一種請求權擔保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名為物權擔保實為債權擔保,名為支配權實為請求權。齊精智律師提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將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質押並登記公示,並且通知了次債務人應收賬款質押的事實,但也不能據此否認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對出質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如果由質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質權,必將會損害次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應收賬款質押名為擔保物權,實為優先債權。

1、我國的應收賬款質押是以一種請求權擔保另一

種請求權的實現,這種特殊性決定了對該類質權實現所謂不確定性。

《物權法》規定的其他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等均具有物權的支配性。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且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財產的權利,它既有人對物的內容,同時又具有直接對抗一般人的效力。

債權,作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債權就是基於債而享有的請求一定給付的權利。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2、抵押權、質押權實現時均可直接支配權利客體,即物權的交換價值,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在應收賬款質押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履行,即未來一段時間內發生交易未來付款的應收賬款,受產品、服務、競爭環境、企業資金實力等因素影響,則可能會可有可無或可多可少,因而金額、產生時間等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由於應收賬款出質並不能切斷和消滅次債務人對出質人擁有的抗辯權,包括債權無效抗辯、因重大誤解、被欺詐而可撤銷、變更的抗辯、貨物或服務瑕疵而主張減少價款抗辯等,所以次債務人仍可以這些抗辯權對抗出質人或質權人的付款請求。但對次債務人是否擁有這些抗辯權、是否會行使這些抗辯權,質權人是難以判斷的,從而導致應收賬款質權實現也存在不確定性。

二、被擔保的主債權到期後,但出質的應收賬款尚未到履行期限,債權人無權直接向出質債權之債務人請求支付。

被擔保的主債權到期後,但出質的應收賬款尚未到履行期限,即債務人尚沒有權利要求次債務人向其履行到期債務。應收賬款質押本質上的法律關係還是債務人以債權請求權來擔保另一債權請求權,尚未到期的債權並不具備請求權,故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無權直接向出質債權之債務人請求支付。

三、被擔保的主債權到期後,出質的應收賬款也到履行期限,債權人無權直接向出質債權之債務人請求支付。

裁判要旨:最高院認為: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與廣州豐彩公司之間形成的是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關係,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據此可以請求確認其對案涉應收賬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不能直接對案涉應收賬款主張所有權。因廣州豐彩公司並未將其享有的對煙臺豐彩公司的債權轉讓給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與煙臺豐彩公司之間並未形成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故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無權請求煙臺豐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案涉應收賬款。原審法院認定華僑永亨銀行新城支行請求煙臺豐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應收賬款無合同依據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華僑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廣州珠江新城支行、煙臺豐彩包裝有限公司(原煙臺海爾豐彩包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1572號】

綜上,應收賬款質押的實務效果沒有應收賬款敘作保理的法律效果好,更能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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