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麻將愛好者說,對麻將的熱愛,源於一場金錢遊戲,把錢拿出去,又把錢贏回來,感覺很好。
熊律師說,那個以為可以拼運氣和實力把錢贏到的錯覺會讓人上癮。
法律說,看打的麻將贏走的是什麼錢,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涉及犯罪也毫不留情。
案情回放——
某公安局領導A局長受好友B某邀約,與C總、D總一起聚會後打麻將,牌桌上A局長感覺手氣爆棚,總是贏錢,原來C總新開的茶館,暗中經營麻將賭桌抽水漁利活動,是邀約B某與D總三人一起事先約定,屢屢“放炮”,故意輸給了李某約7萬餘元。
A局長雖然後來得知是他們故意數錢給自己,但覺得只是賭桌上的輸贏,也沒有收到什麼拜託幫忙事項,於是就愉快拿著贏得的賭資回家了。
A局長的錯覺——打麻將是一種遊戲活動,靠自己打麻將的技巧和運氣贏來的錢,沒有問題啊。
可能還有一層感受,我們都是朋友啊,在麻將裡打的不是錢,是情感的交流溝通。
但其實本案是典型的公職人員利用賭博形式收受財物的受賄案件。
查證和認定犯罪,從以下三個方面:
一、主體上是公職人員
開篇案例的公職人員是A局長。
公職人員是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
通俗一點就是有職權的公務員。
二、收受“賭資”的界限在哪裡?
很多來訪者在自己親身經歷情與法的界限中半夢半醒之間迷糊,總是在問——
送1元錢算賄賂嗎?
多少錢算賄賂?
多少錢屬於數額較大?
多少錢是巨大?
受賄罪數額司法解釋解讀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汙、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受賄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由上述數字區間可以關於受賄刑事處罰的相應的情節,
那些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有明確的金錢區間,
所以開篇A局長的7萬元,屬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的情況。
二、受賄侵犯了什麼?
本案當中A局長有查辦轄區內賭博、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權利,
查辦開設賭場類案件為其職責範圍,他有利用職務之便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能力。
本罪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
也就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平等、公正、廉潔為我們普通民眾服務,而受賄則侵犯了職務廉潔性。
三、A局長到底有沒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案當中雖然A局長沒有語言或書面明確承諾為打麻將輸錢的人充當茶館賭場經營保護傘,
但其明知他們有具體請託事項而受其財物,可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所以在他歡樂收錢的時候,本罪已經成立。
律師寄語
許多犯罪均以被情誼捆綁開始,先走進抹不開面子的聚會,再一步踏入感情深的賭桌,
最後順便幻想自己是基於賭桌上“手氣爆棚”而贏錢,歡樂創收。
但是,如果贏大錢的是公職人員們,那麻將賭桌裡的錢就是犯罪的毒藥。
所以,在麻將娛樂活動中因注意區分賄賂和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
“小賭不怡情,大賭涉犯罪”
怎麼理性分析,安全決策呢?
1、結合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
(切記沒有無緣無故的散錢行為)
2、賭資來源;
(針對雙方供求關係分析,有求於人動機不純)
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
(拿得太容易的錢背後太沉重)
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來考慮。
哪裡有那麼多“天上(運氣)掉下來的錢?
比如本案當中就是赤裸裸的賭博賄賂,呼籲公職人員珍愛自由,遠離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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