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一猜,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孔子支持哪種觀點?

2013年實施的《刑法》就明確規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絕出庭作不利於被告的證詞。此內容被認為是我國近親屬拒絕作證權的法律依據。其社會背景和理論依據就是緣自親親相隱的原則,親親得相首匿原則是儒家思想的集中體現。《論語.子路篇》第十八章記載了孔子與葉公就此問題的探討,葉公是大義滅親的堅定支持者,而孔子很明確倡導親親相隱。其原文是: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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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躬者”,朱熹註釋“直躬,直身而行者”,可以理解為品行端正的人。錢穆先生在《論語新解》中還記載其它幾種不同的解釋,“或說其人名躬,因行直,人稱之曰直躬。一說其人姓名不傳,因其行直,故稱直躬。猶如一狂人行近孔子之輿,故稱狂接輿。似後說為是。”一種說法認為葉公所說之人名字就叫躬,因其品行端正,故人稱直躬。還有一種說法認為其人姓名不詳,因其品行端正,所以稱呼他為直躬。就象《微子篇》所記載的楚國一個狂人由於其接近孔子的車輿而稱呼其為“楚狂接輿”一樣。錢穆先生比較認可後一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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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攘”字的讀音為rǎng,竊取、偷盜的意思。

本章的譯文是,葉公告訴孔子說:“我的家鄉有個正直的人,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他出來證明了他父親的偷盜行為。”孔子說:“我家鄉的正直的人和你講的不一樣,父親會為兒子隱瞞,兒子同樣會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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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公論證

葉公與孔子論證,存在的觀點上的最大差別有記載的就只有這一條,但是也許正是因這種理念上的不同,使兩人無法達成認識上的一致。也有可能正是由於葉公“大義滅親”的這種治理觀念,使孔子指出了為政應該“近者說,遠者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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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在《論語集註》中對於本章有這樣的註釋“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直,而直在其中”。父子相互為之隱瞞,是人之本性。不刻意的追求正直,反而是正直的體現。如果刻意的去追求正直,反而往往是虛偽和做作。就好比無需提醒的自覺與嚴管下的遵守的差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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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二十世紀中葉以前中國自古以來的價值觀,“父子相隱”才是符合主流價值觀的,包括律法上也不認為其是不對的。而且據說拒絕證言權制度也是起源於中國。隨著社會的進步,新刑法在修訂時也明確了證人擁有“親親相隱”的權力。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曾經說過一句非常有名的話“妻子怎能告發她的丈夫呢?兒子怎能告發他的父親呢?為了要對一種罪惡的行為進行報復,法律竟規定出一種更為罪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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