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房,你知多少?

一、什麼是共有產權住房?

  答: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組織建設單位建設,銷售價格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並限制使用範圍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家庭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無房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無房家庭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申請家庭要符合《關於落實本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1〕65號)要求。

(北京購房指南,http://www.bjjs.gov.cn/bjjs/xxgk/ztzl/bjgfzn/gfzgsq/index.shtml);

二是申請家庭成員名下均無住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應當年滿30週歲。(各區還會在項目公告中規定符合本區的相關要求)

  三、非京籍家庭能否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答:為貫徹落實中央“以滿足新市民住房需求為主要方向”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各區共有產權住房,用於滿足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房源不少於30%。各區可結合實際,根據產業定位和發展方向確定具體申請條件。

  四、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證能否申請共有產權住房?

  答:可以申購。申購時先按照北京市戶籍家庭進行購房資格審核,同時按照各區規定的申購條件納入“非京籍”家庭類別審核,如工作地、社保繳納地等條件審核,進入搖號環節的納入“非京籍”組別進行搖號。

  五、共有產權項目如何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後未通過如何進行復核?

  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公安、地稅、社保、民政、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在申購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市共有產權住房資格審核系統對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對申請家庭在本區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申請家庭可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

  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區住房建設委(房管局)申請複核。

  六、哪些家庭不能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1)已簽訂住房購房合同或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2)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4)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七、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後又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承租房屋如何處理?

  答: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後又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允許其提出申購申請。申請家庭參加搖號後搖中共有產權住房並選房,應當在辦理共有產權住房網籤前簽訂補充協議,承諾入住2個月內騰退所租住房屋並結清租金等租賃費用,補充協議簽訂後停發租金補貼,共有產權住房入住通知發送後2個月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騰退住房前,所選房屋不予辦理網籤;拒不騰退住房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八、怎麼申請共有產權住房?

  答: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和配售採取項目登記制,不搞輪候。共有產權住房具備申請條件後,由項目所在區住建委或房管局在其網站上發佈申購公告,網上申購期限不少於15日。申購家庭應仔細閱讀申購公告,符合申購條件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線如實填寫家庭資料並提交審核。申購過程全程在線辦理,一般不需要提交其他書面材料。(各區官方網站鏈接:http://www.bjjs.gov.cn/bjjs/zfbz/index.shtml)

  九、如何查詢共有產權住房的申購、資格審核、搖號相關信息?

  答:共有產權住房審核分配工作遵循以區為主的原則,具體的審核標準設定,審核問題,搖號資格查詢、搖號分配及選房簽約等可諮詢房源坐落地區住建委(房管局)。

  十、已取得申請編碼的家庭申請其他項目時需要重新註冊申請嗎?

  答:申請家庭已取得的申請編碼可申請其他項目,但申請其他項目時須重新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對申請編碼進行激活。申請家庭情況有變化的,應及時登錄網站進行變更。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按規定重新進行審核。

  十一、共有產權住房配售由誰組織?優先配售對象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土地資源緊張的東、西城如何獲得共有產權住房房源?

  答: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組織實施,優先配售對象包括:一是項目所在區戶籍無房家庭;二是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其他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三是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的、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以公告為準)。

  本市共有產權住房工作遵循“以區為主、全市統籌”原則,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和建設。按照目前工作思路,今後會加大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各區都應加大供給力度。對於供地不足的東、西城,會在大興、房山、昌平、順義等發展新區統籌一部分房源用於彌補東、西城房源供應不足。如2018年初昌平區就拿出了綠海家園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665套房源面向東、西城無房家庭配售。

  十二、銷售價格和份額何時確定?由誰確定?

  答: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均價和共有份額比例,應分別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土地上市前和房屋銷售前,由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共同審核後確定。銷售評估及確定結果在土地上市前面向社會公開,共有份額比例在搖號公告發布前面向社會公開。

  十三、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有何信貸優惠政策?

  答: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等購房貸款。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使用組合貸。

  十四、購房合同如何簽訂?

  答:申請家庭選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夫妻雙方應共同與開發建設單位、代持機構簽訂三方購房合同,作為購房家庭產權份額的共同共有人,未成年子女為同住人。

  十五、放棄選定的共有產權住房會怎麼樣?

  答:申請家庭放棄選定住房或選定住房後未簽訂購房合同,累計兩次及以上的, 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十六、共有產權房的剩餘房源怎麼處理?

  除在選房過程中,有放棄房源,需現場按搖出的順序號依次遞補外,開發建設單位公開選房後房源有剩餘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發佈遞補選房公告,並組織其他搖號家庭依次選房。開發建設單位遞補選房後滿6個月,房源仍有剩餘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籌調配給其他區進行配售。

  十七、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標準和戶型標準是什麼?

  答: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的規劃設計,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滿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的要求,遵照國家和本市現行的規範、標準,並嚴格執行《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具體規定如下:

  ①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綠地率等綜合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其中,城六區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容積率不應高於2.8,城六區以外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容積率原則上不應高於2.5。

  ②套型設計應符合住宅設計規範的要求。城六區新建項目套型總建築面積不應大於90平方米;其他區新建項目套型總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佔建設總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充分考慮兩孩及適老性要求,套型以多居室為主,嚴格控制套型總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比例。

  ③開發建設單位承諾的建設標準高於《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的,按承諾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和日常監督。

  十八、其他類保障房轉化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是否執行共有產權住房建設導則,裝修標準執行哪個文件要求?

  答:《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適用於2017年9月30日後,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共有產權住房的土地供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及監督管理活動。其他類保障房轉化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在規劃設計時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滿足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的要求,遵照國家和本市現行的規範、標準,不執行《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

  此類轉化項目,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未約定全裝修交房的項目,按文件約定執行;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約定了全裝修交房的項目,裝修標準執行《關於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實施全裝修成品交房有關意見的通知》(京建法〔2015〕17號)及《關於實施保障性住房全裝修成品交房若干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號)文件。

  十九、在共有產權住房使用過程中,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答: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人和同住人應當按照本市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房屋銷售合同約定使用房屋。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不得將擁有的產權份額分割轉讓給他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例如違法不能違法群租房屋,在出租、出售和出借前需要和代持機構協商。

  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有擅自出售、贈與、出租、出借或超過份額擔保等行為的,代持機構可以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十、共有產權住房可以出租嗎?出租要遵守哪些管理規定?

  答:已購共有產權住房可以用於出租。出租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購房人與代持機構所佔房屋產權份額比例進行分配。購房人應在市級代持機構建立的網絡服務平臺發佈房屋租賃信息,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

  二十一、共有產權住房可以抵押嗎?

  答: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房屋產權份額用於抵押。其中,代持機構抵押融資只能專項用於本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建設和運營管理。

  二十二、共有產權住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費由誰承擔?日常使用中的維護及維修由誰負責?

  答: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應當按照《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全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管理費、取暖費、水電費等費用,並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因政府在土地出讓時讓渡了一部分土地收益,同時讓渡了共有房屋的使用權,本著與購買家庭互相讓渡的原則,不再按照所佔份額承擔日常使用過程中的維護及維修責任。

  二十三、共有產權住房如何辦理不動產登記?

  答:開發建設單位、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產權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後,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向當事人核發不動產權證書,並按規定在附記欄註記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及共有份額等內容。

  二十四、共有產權住房申請人弄虛作假要承擔哪些責任?

  答:違反《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查實,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相關證明材料,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並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資格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取消其購買資格;

  (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已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由代持機構責令其騰退住房,收取住房佔用期間的市場租金,住房騰退給代持機構後,由代持機構退回購房款。


以上信息來自於住建委官網,望眾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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