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互動拒付56.7萬分成款,遭上海菲狐網絡起訴

因聯營合同糾紛,上海菲狐網將被告北京天神互動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XX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578,362.6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以578,362.60元為基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訴訟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請的合同欠款金額為567,383.97元,並將第二項訴請中違約金的計算基數亦調整為567,383.97元。


事實和理由:


2014年5月15日,案外人上海菲狐網(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簽訂《XX移動遊戲平臺代理協議》(以下簡稱《代理協議》),約定XX公司授權被告,將XX公司開發的手機遊戲《XX奇緣》放於XX移動遊戲平臺運營,XX公司與被告依約對運營收入進行分成,合同有效期為3年,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2016年4月11日,原告、被告及XX公司簽訂《主體變更協議》(以下簡稱《變更協議》),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XX公司將《代理協議》的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原告。2017年1月10日,原、被告又簽訂《合同續簽協議書》,將《代理協議》有效期延續至2018年5月15日止。


合作期間,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7月至11月及2018年2月、3月的遊戲運營分成收入共計578,362.6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並於2018年7月10日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義務。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拖欠,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與XX公司間《代理協議》合法有效。後XX公司與原、被告又簽訂《變更協議》,三方合意XX公司將《代理協議》項下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給原告,故《代理協議》及《合同續簽協議書》對原、被告具有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


被告對原告主張的2016年10月、2016年11月及2018年2月至3月的分成收入並無異議,且原告同意從向被告主張的分成收入中扣除2018年4月至7月的費用,並對訴請金額作出相應變更。原、被告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至9月的分成收入。


被告拒絕支付的主要理由系第三人未向被告支付該三個月的分成收入,根據《代理協議》第6.3條之約定,被告辯稱其在未從第三人處獲得分成收入前,不應向原告支付相應分成收入。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代理協議》第6.3條雖約定“代理方從遊戲平臺獲得分成收入後,授權方與代理方確認各自應得分成收入金額……”,但該條不應解釋為如被告未從第三人處獲得分成收入,則可拒絕向原告進行分成。


現原、被告均確認2016年7月至9月案涉遊戲“XX奇緣”確有用戶充值金額,故被告就該期間應從第三人處獲得的分成收入理應再向原告進行分成,第三人對被告拒絕支付的抗辯理由不得對抗原告。


其次,原、被告確認案涉遊戲終止運營時間為2018年7月,根據《代理協議》第6.5條的約定,“無論基於什麼原因終止協議,雙方都應配合結清合作期間的分成收入”,雙方合作終止後,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完畢合作期間所有分成收入。


審理中,被告及第三人均確認第三人就2016年7月至9月的分成收入未結清,經法庭詢問,原告明確表示本案中僅向被告主張該期間費用,不向第三人進行主張。故對於被告辯稱第三人未向被告支付2016年7月至9月的分成收入導致被告無法向原告支付相應分成收入及原告應向第三人主張該期間的分成收入的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款項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請,根據《代理協議》第6.5條之規定,本院酌情調整為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此外,就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爭議,因不屬於本案受理範圍,被告可另案進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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