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林草局轉發國家林草局關於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通知

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轉發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區)林業和草原局,龍江森工集團,伊春森工集團,省尚志、慶安國有林場管理局,雞西綠海林業有限公司:

現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資字〔2019〕16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控制適用範圍,不得擅自擴大

《通知》規定,對在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中的宜林地內實施的生豬養殖項目,可按不改變林地用途、不佔用林地定額管理,其用地範圍只適用於生豬養殖用地,只能使用宜林地。生豬養殖項目使用宜林地以外林地,以及其他養殖項目使用林地,都屬於改變林地用途,都需要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




二、切實維國有森林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

生豬養殖企業(戶)使用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宜林地的,要與國有森林經營單位依法簽訂租賃合同,依法進行評估、作價,及時足額支付租賃費用後,報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三、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加強轄區內生豬養殖使用林地監督管理,嚴格執行《通知》要求。項目結束後,使用林地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嚴禁另作他用,堅決杜絕林地流失。對監督管理不力,出現違反《通知》規定的問題的,將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黑龍江林草局轉發國家林草局關於生豬養殖使用林地有關問題通知


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1月2日

黑龍江省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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