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判刑一年十個月

  隨著城市的發展,人們居住環境的改善,近年來,各地頻頻發生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近期,鄂爾多斯市二審終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過失致人重傷被判處一年十個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22日1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進入其女兒位於達拉特旗樹林召鎮A小區10樓正在裝修的房屋內幫忙打掃衛生,在打掃過程中,其發現通過客廳陽臺外側空調平臺可以看到隔壁的地磚,便想通過空調平臺看隔壁鄰居家的裝修,其進入空調平臺時有一塊紅磚阻擋,準備將紅磚扔在對面,因失誤導致紅磚砸在空調平臺外側36釐米的矮牆上,後掉落至樓下將在單元門樓前欄杆處站著的裝修工人白某某砸傷。經達拉特旗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白某某頭部損傷後形成顱骨多發骨折、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內出血並伴有嚴重的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鄂爾多斯市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判刑一年十個月

  法庭審理: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1023568.56元,但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王某某在拿起磚頭想要扔時,其已經預見在10層高樓的位置,在相對開放的空間裡扔磚頭,如磚頭不慎掉落是有砸到人或物的風險,但他仍認為自己可以正好扔到矮牆上不至於跌落,屬於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王某某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重傷,王某某的主觀心態是犯罪過失,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從結果上看,被告人因過失拋出去的磚塊造成了一名被害人重傷的結果,但被告人拒不認罪、拒不賠償,這也是二審法院最終沒有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維持原判的重要原因。針對本案被告人拒不賠償,而被害人經濟困難又急需資金治病的現實情況,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延伸檢察職能,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率先啟動司法救助工作,給予被害人6萬元的救助金。另外,因被害人嚴重殘疾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需終身治療不能自理,檢察機關給予被害人的孩子48000元的救助金,最大程度上緩解被害人的燃眉之急,體現司法溫情,不讓一個受害者獨自忍受“飛來橫禍”的痛楚。

鄂爾多斯市高空拋物入刑首案判刑一年十個月

  相關法律:為充分發揮刑事司法在確保居民安全,守護城市安全文明底線的規範和預防功能,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1日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了16條具體措施。《意見》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本案系《意見》出臺後鄂爾多斯市首起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判決確認的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希望通過本案對那些枉顧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人敲響警鐘,高空拋物構成犯罪的,法律將嚴懲不貸。

  在《意見》出臺前,“高空拋物”致損在民事領域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追究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在刑事領域,入刑的案件也有,但定罪量刑上尚存在一定分歧。所以《意見》的出臺,為高空拋物問題的處理提供了司法實踐的具體指引,為今後這一類案件在刑事領域的審理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一定程度上統一了該類案件的執法尺度。此外,對高空拋物行為加大懲罰力度,一方面是對城市安全管理的一個強有力的補充,另一方面,通過加大行為人的違法成本,也是給高空拋物的行為人敲響了警鐘,不能以“不小心”為名肆意妄為,高空拋物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進而構成犯罪的,刑法將嚴懲不貸。

  警示:你的“小惡”不只是缺德,更是違法、是犯罪,法治社會里,沒人能對失德如此坦然。

  讓每一個人抬起頭來不因擔驚受怕,只為仰望長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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