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上海港城
這個事情很麻煩,可以說是個法律盲區,很難從根本上杜絕。
你所謂的“業主自主管理小區,”一般是指小區業委會自行組織人員來實施管理與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向小區業主收取的費用,嚴格來講,不能稱之為“物業費”。因為,業委會只是一個業主自治組織,帶有公益性與自願性,它不是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從各地的實行業主自主管理小區的實際運行來看,當遇有業主拒絕繳納費用時該怎麼辦,這是個普遍的令人頭疼的問題。關鍵在於現行法規對於“業主自治”沒有明確的規範和界定,遇有相關糾紛時就無法可依,由此造成各地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難度頗大。
如你問題中所說,某些人因為個人的利益拒繳費用,他會質疑業委會與業主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關係,業委會不具備起訴資格等等。
就此,如果該小區實施業主自治時,確實履行了相應程序,業委會得到了業主大會的授權,並制定了相應自治辦法寫入《管理規約》,那麼某些法院會依據物權法的立法精神,判定業委會與業主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係,業主應當繳納費用。
但是,在某些地區某些省份,其地方性物業管理立法中,明確規定:業委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在這個前提下,即便小區實行業主自我管理,業委會也沒有權利收取任何費用,業委會作為原告起訴業主欠費,就會遭到人民法院的裁駁。
所以說,要想真正實現所謂的業主自治權利,還有很多的事情要做,還要不斷的去完善。
海風116067626
該做的服務做到位,不要給人留下不交費的藉口。如果說我們該做的都做了,還有人不交費,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予以追繳。
曌天涯
一切依據業主公約處理,我從沒見過居民拒交衛生費的。
用戶66725737851
現行法律做不到!你們試試就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