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權力是不是應該屬於全體業主共享,讓社區共管呢?

香春家電


你這個問題的前半句是完全正確的,後半句又是矛盾的。


從理論上,在《物權法》頒佈之前,這個問題是模糊的,甚至是混亂的。對於所謂的物業管理權利,業主幾乎沒有選擇的自主性。

而07年物權法頒佈後,明確規定:業主可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就是說,相關法條突出了業主對物業的“主人翁”權利。


但是你這個問題的後半句就難以理解了,為何讓社區共管呢?

小區的所有建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場地等,都屬於全體業主區分共有,怎麼去管理,讓誰去管理,是由業主大會決定。你讓社區來共管是什麼意思?


社區是什麼,社區居委會只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而已。一個社區裡可能存在多個住宅小區,有多個業委會。業委會應當接受轄區居委會的指導和監督。

但這不代表居委會可以直接介入小區的管理。居委會不是企業組織,也並非上述法條中的“其他管理人”角色,你讓社區來共管是出於什麼目的?這不是對小區業主所享有的公共管理權的干涉嗎?


海風116067626


共享權利就要共擔責任。一群素不相識的陌生人肯共擔責任嗎?樹倒猢猻散。


嘉樹


經常有人提議讓社區管理小區的物業事務,令人不厭其煩!

這種人純粹是法盲+腦殘+巨嬰!

《物權法》不學,《物業管理條例》不學,《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不學!

法律政策賦予業主的自治權不用!總想著不花錢、不參與,坐享其成。

豈不知小區和房子都是業主們的私有財產,公權力不能直接介入。

更不知社區在轄區物業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是監督指導者,這是前述法律法規和政策早已經明確了的。豈能推翻?豈能另搞一套!

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途徑也已經確定,應該早點拋棄不切實際的幻想。把關注力放在建立業主自治的組織機構上去,行使自己的共同管理權。才是正道!


執中bj1


業主不僅僅擁有物業管理權力,也擁有物業管理義務。沒有儘管理義務,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業主自主管理,沒有說的,權利義務一身擔。如果委託了物業公司管理,根據委託合同界定權利義務。at《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等。


喀晨


物業屬於服務性企業,沒有管理權,監督管理權屬全體業主所有。


手機用戶63824178598


物業管理的問題是制度制訂、實施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小區的制度由業主委員會制訂,物業公司負責實施。小區的制度是小區物業工作的一部分,旨在約束業主的某些行為。物業公司在制度實施中常常遇到一些業主的反抗,這是不對的。在哪裡都有規則,遵守規則是做人的基本素質要求。


狼129828566


物業這物種大多業主都不知為什麼還有這樣單位?個人(業主)買斷國家政府房地產高價房地產商建成小區一單戶房屋為私宅!

為什麼還要搞一個名物業管理收費,養小區內物業人員?由它找幾個保安老大爺門口放行車,業主出入?再找農村上城老人把區內垃圾箱推到小區門口,只有兩項目,再就是想法收費!在佔小區域活動區域性收費掙💰!每戶交費後開收據,有的記錄一下,業主沒有看到公示服務成績及費用賬用途!年日與雙方鬥爭辯論,增長戶主與外部侵犯(物種)仇敵心情,消失中國人之間互愛,信任意識?應該去掉物業公司!


日復一曰1


業主自治就能解決大家提出的大多數問題嗎?答案是否定的。至今為止,在物業公司管理,業委會(業主)自治和棄管三種模式下,還沒有百分百滿意度的。很多人指責物業公司,也有批評業主的,互相都有不足,業主不繳費,物業的服務質量就打折扣,有人指出這正是惡性循環的根源。在目前的實踐中,還沒有一種成熟的模式能讓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滿意。個人覺得需要一個較長時間的完善和國家政策法規的進一步支撐。


柯夫


物業的管理權力是在“全體業主選舉下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授權範圍之內"。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授權物業管理就是違法。


鳳之子4


為什麼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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