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與“招標投標”有什麼區別?看完又漲知識啦!

“政府採購”與“招標投標”有什麼區別?看完又漲知識啦!

在不熟悉的政府採購與招投標的情況下,我們經常將政府採購與招投標混為一談。政府採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表明《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既密切聯繫又互相區別。

《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的用於指導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法,《政府採購法》是2003年全國人大專門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制定的一部實體法。為何在《招標投標法》出臺3年後,還要頒佈實施《政府採購法》呢?其原因在於兩部法律的規範的主體、行為性質、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包含的內涵、實施的程序、採購的代理機構等方面的不同。

“政府採購”與“招標投標”有什麼區別?看完又漲知識啦!

一、規範的主體不同

1、《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採購人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採購主體則無限制,涵蓋了在我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任何主體,包括私人企業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

二、規範的行為性質不同

1、《政府採購法》,規範的是政府採購行為。這種行為不僅包括招標採購,還包括競爭性談判採購、單一來源採購、詢價採購等行為。

2、《招標投標法》,規範的是招標投標行為,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公開選擇賣方的一種交易方式。

3、同時從行為的過程看,政府採購行為要比招標投標行為流程長而複雜。

三、採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不同

1、政府採購按預算隸屬關係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或授權部門制定並頒佈。

2、招標投標由國家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四、法律責任不同

1、《政府採購法》屬於行政法的範疇,規範的是政府機關單位如何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因而它強調的是行政責任。

2、《招標投標法》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招標投標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而強調的是民事責任。

3、《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有嚴格的區別。

政府採購是政府改革財政支出管理、調節經濟運行的一種基本制度,其著重點是要解決政府內部財政資金如何支出的問題,屬於政府內部事務。

4、而招投標是業主率先提出工程採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並按照規定格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五、包含的內涵不同

“招標”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是《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法定採購方式,政府採購工程適用《招標投標法》,僅僅是招標投標活動上的適用,但在招標投標程序之外的其他活動及管理,還應當遵行《政府採購法》,否則與政府採購程序相沖突。“政府採購”是政府部門的採購行為及為這種採購行為執行政府採購制度的簡稱,它的內涵要豐富得多,不僅包括行為本身,而且包括規範採購行為的政府採購制度。就政府採購行為而言,它包括政府採購主體、資金性質、採購對象等;而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採購制度就更為豐富,它以《政府採購法》為核心,包括《招標投標法》、《合同法》、《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體系。在政府採購制度體系裡不僅包括有政府採購方式,而且還有其適用的條件和法定採購程序,自然也包括對“招標”這一採購方式的規範。

因此,從招標與政府採購的內涵看,“政府採購”與“招標”是包含的關係,而不是相等的關係。

六、實施的程序不同

1、政府採購的程序始於採購預算的編制,止於採購資金的支付。政府採購程序要經過項目實施之前的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計劃審批、招標文件製作發售、投標、合同備案管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受理、項目完工後檢查驗收、採購資金的支付等環節,比招標投標程序長得多。

2、招標的程序始於招標文件的製作,止於供應商的確定。“招投標”只能規範從招標文件製作到投標結束後供應商的確定部分採購程序,它不能規範其餘的政府採購環節。可見招標只是政府採購程序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採購”程序包涵了“招標”程序。

七、採購的代理機構不同

1、《政府採購法》七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的範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佈的集中採購目錄確定。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集中採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佈;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採購項目,其集中採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佈。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採購。《條例》第四條,政府採購法所稱集中採購,是指採購人將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採購的行為;所稱分散採購,是指採購人將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採購目錄的項目自行採購或者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的行為。

2、《招投標法》對於招標代理機構沒有限制性規定,具有招投標代理資質的機構就可以進行招投標代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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